顶门立户的真正含义-顶门立户到底是什么意思
1.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2.为什么说女孩富养,男孩穷养?
3.文言文父不养子
如何规避婚姻法24条:婚姻有风险,切勿盲目结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顺序中,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均有同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本条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理解本条的含义,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关继承、继承权与遗产的基本知识。所谓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亡或者被宣告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称为遗产。遗留财产的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条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与以前封建社会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继承制度中,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和财产继承三者一体,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居主导地位,财产继承是身份继承、祭祀祖先的继承的附属物。宗祧继承实质是男子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祧继承的旧制度,确立了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在“父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只有在丈夫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这时候一方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三)双方的婚姻根据本法属于无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不能以配偶的资格继承对方的财产。(四)双方婚姻根据本法属于可撤销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销之前,一方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
夫或妻一方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12万元,丈夫的个人财产有3万元。双方没有财产约定。丈夫去世后继承遗产时,应当将12万元的共同财产的一半即6万分出归妻子所有。余下的6万元和被继承人的3万元个人财产共9万元作为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还有一个儿子和父母,妻子应当与他们均分,妻子应得3万元的遗产。当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约定其共同财产的分割,如约定无论谁先去世,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都去世后,由继承人继承。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在继承分割时,其中三分之二归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为去世方的遗产。如果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此类约定,法律应当尊重其约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三、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子女可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父母可以继承其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这种权利是以双方之间的身份为依据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有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一)父母这里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被继承人的父和母,继承其亡子女的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亲生父母有对其子女的继承权。父母之间的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即使离婚,也可以继承其亲生子女的财产。如父母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但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分配子女的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父母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养父母与养子女虽不是己身所出的血亲,但基于收养关系的确立并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是拟制血亲,与亲生父母处于同等的继承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而言,只要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没有终断,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养父母离婚的,双方仍然对养子女进行抚养的,仍可以继承其养子女的财产。如果养父母离婚,养子女归一方抚养,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继承养子女的财产。
继父母如果尽了抚养义务,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尽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继承上与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继父与生母离婚,继子女随生母生活,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父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反之继母与生父离婚,继子女随生父生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消灭,继母不享有继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二)子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养父母。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样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如果抚养关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终断,原养子女就享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继子女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原继子女也不再赡养原继父母,原继子女不享有对原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有一点要注意,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未尽赡养义务,在遗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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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继承人的子女,不论性别,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由于一些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儿不能传宗接代,出嫁后,不能在娘家顶门立户等,存在着忽视或取消已婚女儿的继承权现象。按照本条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保护已婚女儿合法的继承权利。如果女儿出嫁后,赡养其父母的义务主要由她的兄弟们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已婚女儿往往就不提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求了,这可以看做是其放弃继承权。这种情况,既符合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符合一般情况和不少地区的风俗习惯。
为什么说女孩富养,男孩穷养?
在这里所谓的穷养和富养,指的是物质条件对孩子人格培养的影响,我们都是从孩童时代走过来的,有一个富足的家庭,对我们来说是很重要的,这一点不用怀疑,那么对于一个女孩来说,受更好的教育,有更广阔的眼界对她未来的人生显然起着积极的作用。
对于一个男孩来说,穷养是让他明白生活的不易和艰辛培养他生存的本领,这样在未来的社会竞争当中才能顽强的打拼,要知道,家养的打不过野生的。
说到这儿,必须的话锋一转,聊点客观的,无论是穷养还是富养,其实都是比较主观的一种态度,并没有办法实际应用到真正的教育领域,培养孩子的时候还要辩证的看。
我当然也希望我的孩子长大后没有这样的童年遗憾,不会为一个娃娃、一套玩具或者一件衣服唏嘘几十年。
我有一个女儿,我会富养,但这种富养是精神层面的。不是说被精神富养的孩子就不食人间烟火,只活在精神世界里,不会有自己喜欢和想要的东西。
精神上的富足,是希望她人生中真正的快乐与满足不来源于物质上的奢侈,但不代表她不能有愿望。
一位父亲曾和我说过这样的话:等他女儿长大后,他一定要告诉他女儿,如果哪个男孩子说送你什么什么,你特别喜欢,别要,千万别要,回来告诉爸爸,爸爸给你买。
当时听完,笑过之后也有许多感触。
我倒不求未来我的先生会对我女儿说这样的话,但我希望我女儿在长大后能够觉得这世上任何男人给她的爱,都不可能超越她的爸爸。
希望我们不会给她的人生造成一些遗憾,是需要让她从另外的人身上获得弥补的。比如我和一个学生聊起她的“爱情”,她告诉我——我爸妈都没有这么爱我。
我希望我的女儿一生都不说这句话——这就是我所认为的最重要的“富养”
文言文父不养子
1. 一篇古文,自己的父亲对他的父亲不孝,儿子用同样的方式来对他父
"孝字要写好" 百善孝为先。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孝”的含义有了不同以往的理解。但不管如何,其中一些基本的东西是不能改变的。比如说“养老”和“娱亲”,即对父母进行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慰藉。这既是现代法律的规定,也是传统道德的准则。父母年轻力壮时全力抚养子女,到了年老力衰,理所当然地要子女赡养和孝敬。如此子子孙孙,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社会得以不断发展进步。
土家族有一个民间故事,说一个不愿尽赡养天职的人,看到父亲老了,就用一个大背篓把父亲背到山上去。他儿子看见了就说:“爹,你把爷爷背到山崖上后,一定要把背篓背回来,留着我以后背你用呢。”这给那些尚不懂得“孝”字怎么写的人提了个醒:如果不“孝”,你的儿子也会像你一样!“
2. 非其父不生其子译文?
齐国有个富翁,家底很厚。他的两个儿子愚蠢不堪,父亲也不加以教育。?
一天,艾子对富翁说:“您的儿子虽然长得漂亮,可是不懂世事,不明事理,日后怎么能治 家立业呢?”?
富翁听了生气地说:“我的儿子聪敏过人,而且堪称是多才多能,哪有不通世务的道理呢! ”?
艾子说:“不用试别的,就请问问您儿子,所吃的米是从哪儿来的吧。如果他知道,我情愿 承担瞎说的罪过。”?
富翁立即唤来儿子,当面考问。儿子嘻皮笑脸地说:“这我哪能不知道呢,米总是从装米的 布口袋里取出来的嘛!”富翁脸色一沉,不高兴地呵斥道:“你太蠢了,难道不知道米是从 田里长出来的吗?”?
艾子听了,慨叹说:“不是这样的老子,怎么能生出这样的儿子来啊!”?
3. 父子性刚(文言文翻译)原文:
有父子俱性刚不肯让人者。一日,父留客饮,遣子入城市肉。子取肉回,将出城门,值一人对面而来,各不相让,遂挺立良久。父寻至见之,谓子曰:"汝姑持肉回陪客饭(饮),待我与他对立在此!"
------选自明代冯梦龙《广笑府》
译文
有一对父子都性格刚烈,一点都不肯让人。一天,父亲留客人饮酒,派儿子入城买肉。儿子提着肉回家,将要出城门,遇到一个人面对面走来,两人不肯相让,横眉竖眼,挺着身子面对面地站在那里,僵持了很久。父亲见儿子这么长时间也没有回来,就去寻找,看到这种情景,就对儿子说:"你暂且带着肉回去陪客人饮酒,等我跟他在这里对站着!(看谁站得久)"
注释
俱:都
遣:派
市:买
值:适逢,恰好碰上
遂:于是
良久:很久
姑:暂且
之:到
谓:对···说
将:将要
入:进
4. 文言文讲一个父亲临分家产 给一个儿子特别少 然后儿子觉得他偏心“柳璟兄弟有四人,分家很久了,各有自己的户籍,从来就没闹过案件纠纷(或译:从来就没发生过递状纸打官司的事情).柳璟的三个哥哥都已去世,共有四个侄子,柳璟的时候,只有他家产富厚,只有他的儿子年纪幼小.因为四个侄子都贫穷,柳璟就资助每个侄子十千钱,他把这些写在纸上,约定每年都这样给.现在才过去五七年(啥意思呢),柳璟的妻子、儿子就违背原来的约定不给钱了,几位侄子在状子里陈述了这件事,想要索取那每年的十千钱.(我派人)去他们族长那里要来了官府出具的证明文书,有一张纸是柳璟亲笔写的.用律法来干预、查察这件事(即依据律法分析),那母子应接着支付下去,似乎没有理由不接受他们的要求,只是探究当初柳璟给钱的本来心思,是含有深层意思的.从前有一个人,他的儿子幼小,而女婿是成年人,临终的时候,他吩咐这样处理家产:(等他的儿子成人后再分家产),他的女婿分得三分之二,是他儿子的两倍.他的儿子成年后违约了,他的女婿就把状纸递到了官府.那位老人想出法在后还保护了儿子,乖崖先生因此见识到他的智慧,于是反过来判案,判他儿子分得家产的三分之二,那位逝者的真正心愿,最终得以实现.刘璟的时候,儿子还是个婴儿,知道几个侄子都不能担负被托孤的责任,他就用利益诱惑他们(不伤害他的儿子.)看柳璟遗嘱可以发现,他开始时想到侄子们产业少,就资助他们金钱,最终因为考虑没有父亲的幼儿、没有丈夫的寡妇无人可以依靠,便在遗嘱中写下表示恳切心意的话,还说如果儿子、妻子免于被人欺凌,他将而无憾.他写到这里,哪是愿意啊.这与前面说的古人要分给女婿多一倍家产的事情,实质上一样,柳璟所考虑的,可以说很深远.几个侄子不能体察其叔叔的本来心意,经过的时间又久了,现在拿着那契约索要酬报,肯定就会是这样的结果.他们不明白柳璟的儿子已长大了很多,柳璟的妻子已经历不少事情能妥当地处世,既然有了顶门立户的倚仗,再把利益送给他人,其结果就如同违背诺言要受责怪.(这两句不好理解,是不是缺字?)应当效仿乖崖先生的思路处理这件官司,原契约销毁,从今天开始,各家的产业按照以前分到的确定,如有侵占他人家产、欺凌兄弟的事情发生,将给予惩处.”。
5. 至于君不君,臣不臣古文翻译原文: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栗,吾得而食诸?”
翻译:
齐景公问孔子怎样治理国家,孔子答道:“国君的行为要符合国君的要求,臣子的行为要符合臣子的要求,父亲的行为要符合父亲的要求,儿子的行为要符合儿子的要求。”齐景公说:“说得好啊!要是真的国君的行为不符合国君的要求,臣子的行为不符合臣子的要求,父亲的行为不符合父亲的要求,儿子的行为不符合儿子的要求,即使有粮饷俸禄,我能来享用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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