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之以法是个成语吗,刑之以法

tamoadmin 成语故事 2024-07-04 0
  1. 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2. 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的刑为什么不是刑法而是动刑
  3. 古代残酷的刑法都有什么?
  4. 历史什么刑法最狠毒
  5. 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6. 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哪些?
  7. 宋朝十大酷刑都有那些?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变俗易教,不知化不可。——管子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 凡将举事,令必先行。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管子 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管子 诛不避贵,赏不避贱。——晏子春秋 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刑罚不中, *** 无所错手足。——论语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慎到 欲不得干时,爱不得犯法,贵不得逾亲,禄不得逾位。——慎到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李悝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商君书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 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牛,济大川而无船楫也。——商君书 夫制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从政有经,而令行为上。——战国策 赏必加于有功,刑必断于有罪。——战国策 一天下者,令于天下则行,禁焉则止。——尸子 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荀子 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子 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韩非子 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韩非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 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韩非子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不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韩非子 好以智矫法,时以私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子 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韩非子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持国。——吕氏春秋 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礼记 矫不正不可以为方,规不正不可以为圆。——淮南子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司马迁 *** *** 悫,罪当 *** 从。——司马迁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司马迁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桓宽 曲木恶绳直,奸邪恶正法。——桓宽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桓宽 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均刑殊则百姓惑。——班固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王符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王符 赏毫厘之善,必有所劝;罚纤芥之恶,必有所阻。——桓范 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陈寿 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范晔 赏一劝百,罚一惩众。——王通 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吴兢 若甑生获免……有功之人,皆须犯法。——吴兢 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吴兢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吴兢 赏妄行则善不劝,罚妄行则恶不惩。——魏征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 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刘昫 法者,国仰以安也;顺则治,逆则乱,甚乱者灭。——宋祁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欧阳修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国,则一国治。——王安石 执法而不求情,尽心而不求名。——苏洵 约之以礼,驱之以法。——苏洵 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天下不服,而求法之行,不可得也。——苏辙 赏而不诚不劝也,刑而不诚不戒也。——崔敦礼 法无宽严,清者斯贵。——徐祯稷 凡事不可轻疑,惟断狱不可不疑。——吕坤 赏及壬人,则善者不以赏为荣;罪及善者,则恶者不以罚为辱。——吕坤 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王夫之 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之毋贪,不可得也。——顾炎武 立法非难,守法为难;听谏非难,乐谏为难。——张廷玉 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魏源

中国古代法制礼刑二元结构 礼先于刑的原因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刑法解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阐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禁止以法外之罪处以法外之刑”、“不准以追溯效力之法律惩治所为前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与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罚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也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刑法解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具体阐释,是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标准的说明,是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的对法律术语、概念、条文等进行解释和界定的程序。刑法解释依据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刑之以法是个成语吗,刑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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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罪刑法定原则是所有刑事案件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犯罪定性、量刑和判决。但在刑法规定不明确或缺乏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可以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具体阐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障了刑罚的合法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刑法解释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和指导,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和刑罚,适用于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罪刑法定,不允许以法外的罪名和刑罚处罚犯罪行为。

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的刑为什么不是刑法而是动刑

一、刑屈从于礼的原因分析 ( 一)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 刑为什么要屈从于礼? 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中国 古代礼与刑的产生谈起。 礼源于祭祀,刑始于兵。 礼最初源 于人们?饮食供奉, 是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某些礼仪 道德规范,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过程逐渐蜕变为强迫人们 遵守?法律规范或制度性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始于兵”,是 人们古代战争的产物, 战争或大型?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 法,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最早的法律规范。 礼和刑作为国家 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工具手段在同一国家模式下孕 育并存,且礼先于刑而存在,更因家国一体?中国?传统文 化模式社会性质使得礼始终高于刑。 中国国家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而来?, 形 是一种氏族与国家?混合体,一种家、族、国一体?国家 制度,即“宗法国家”,或“氏族国家”。 这种所谓?国家,虽然 以国家?名义进行统治, 实际上是按氏族原则组织起来? 血缘组织 [1] 。 国家?各级组织和权力分配基?上就是由氏族 ?血缘关系所决定?,而“礼”在一个国家就是划分社会等 级?最高根据,“法” 则是保证社会等级?被破坏和颠覆? 保障。 在两者间,礼是强盛国家?根?,所以,在这样一种家 国一体?国家***体制之下,“礼”自然是始终高于“法”,甚 至要以礼统法,自然,刑也就是要屈?于礼?。 ( 二) 古人对刑屈从于礼原因的阐释 孔子曾将“礼”与“刑”作过比较,他说:“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刑罚可 以予人以威慑让人因害怕而?敢作恶, 礼?教化却是?以 令人知耻而心中?为恶 [2] 。 显然,“礼”为?,刑为末,“礼”高 于“刑”,刑要屈?于礼。 他指出,“礼”之所以高于“刑”,就在 于“礼”通过“仁”?示范与“德”?教化具有预防犯罪?功 能。 而刑罚则在于惩治罪犯。 预防在前,惩罚在后,“礼”自然 是高于“刑”。 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角度曾对德刑 关系即礼与刑?关系做过相关阐释。 他认为“天道之?者在 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天亲阳而疏阴,任 德?任刑。 他把德和刑同阴阳、四时相比附,其目?就在于 说明天有德有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那么人间 也要有德教、有刑罚,而且是德主刑辅 [3] 。 这里,他就告诉了 我们礼高于刑?第四个理由:礼为阳,刑为阴,阴者阳之助, 刑者礼之辅。 韩愈是?仲舒“性三品说”和“德主刑辅论”?继承者和 阐扬者。 根据?仲舒?“性三品说”,人性可以分?“圣人之 性”、“中?之性”、“斗筲(shao,一种竹器)之性”三等 [4] 。 依韩 愈思想论人性,“上品之性”学而愈明,“中品之性”必须通过 教育才能引?到善?境界,否则就会堕落,那么治?国家当 然必须“以德礼?化?为先”,因为人?中绝?多数都是“中 品之性”,也有一些“上品之性”。 ?于“下品之性”者,既然? 能指望通过教育使其向上,那么就只有靠刑罚。 因为这种人 只有少数,所以刑法只能摆在次要地位,即“辅之以政刑”。 同时,?于占?多数?“中品之性”,若仅恃教化,恐收效 甚微,故也必须“辅之以政刑”才能使其乐于接受教化。 礼乐 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梗” [5] 。 其间主辅 关系?言自明。 ( 三) 刑屈从于礼的哲理原因分析 以上?论是?礼和刑产生?先后顺序看还是?礼与刑 在一个国家所处?地位而言,礼都是先于刑?;?论是通过 外在自然天地?运行规律?礼和刑?关系加以考量, 还是 ?礼和刑自身在社会中所展现出来?价值而言, 礼也都是 高于刑?。 就某种意义上而言,礼其实?仅仅是高于刑,甚 至?以说无礼则无刑,礼去则刑逝。 “礼法合流”且“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特 色之一。 ?仅是由于“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更重要?是中国几千年来主张?“为国以礼”,以“礼” 中国古代刑屈?于礼?现象分析 吴佩展 (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礼法合流”且“ 以礼统法”乃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中国古代礼法始终相结合,出于礼则入于刑,礼之 所去,刑之所取。 礼是刑的先导,刑是礼的***。 中国古代乃至现代刑和礼关系,两者都可谓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则 刑逝。只要国家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就要礼教刑辟,交相并用。刑屈从于礼,是中国古代人们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华民 族法文化的结晶。 正视这一法文化现象,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现象下刑法的地位及其价值的所在。 关键词? 刑屈从于礼;原因;现象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3-323?2)06-00?8-02 Vol.?3? No.6 Jun.?2011 第 3 卷 第 6 期 201? 年 6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 (sc?ence?&?educat?on) ?8 - - 治国的理念一直影响着世世代代的中国人, 人们自古以来 所形成的礼的观念一直都在左右着人们的生活。 国家的维 持离不了礼的作用的发挥。 同时,因着事物发展的本性,任 何事物都是作为一种矛盾对立的事物而存在, 任何事物发 展到极端都会走向其反面。 重礼之国就会产生重刑之态,礼 仪之邦与严刑峻法并行不悖。 若无礼法,则刑罚就会滥而且 重,刑罚滥且重刑则不以为刑,万事皆乱。 历史的教训已经 告知我们没有一个施行酷刑暴政毫无礼教可言的国家可以 得以长存的。 国之不存,刑则无以为用。 所以,刑应用在礼之 后,无礼则亦无刑。 二、刑屈从于礼的表现 中国自古以来,刑一直是屈从于礼的,即使是后来刑的 地位得以不断地提高, 也从来都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过礼高 于刑、刑屈从于礼这种中国既有的礼法模式。 在不同的历史 时期都有着不同的杰出的思想家、 政治家对于这个问题进 行阐释, 但是阐释的结果就是刑屈从于礼在不同历史时期 的具体表现。 在中华文明史上,最早对中国政治、法律进行系统思考 的杰出思想家,当首推周公。“以德配天”思想、“明德慎罚” 思想和“礼治”思想构成他完整的“德-- -礼”法思想体系 [6] 。 周礼的制定意味着“礼治”的基本确立。 而西周“礼治”思想 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即“出礼入刑”原则。 也即所谓“出于礼, 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论衡·谢短篇》) 春秋战国时期, 孔子在德刑关系上提出了颇具代表性 的观点:“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 导之以德,齐之 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其宗旨就是重德轻刑 [7] 。 根据他 的中庸主义指导政刑得出的结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无所措手足。 ” 孔子之后的孟子认识到“徒善不足以为政”,他认为在 礼与刑的关系上两者是互补的。 但是他仍然没有将刑屈从 于礼的地位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 礼仍然是高于刑位之 上。 在此之后,中国古代的德刑关系理论经过荀子之手由西 周“明德慎罚”的笼统原则进到“先德后刑”、“德主刑辅”的 法思想模式。 在人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儒家思想所体现出的 即是重人轻法。 而重人轻法其实也正是重德轻刑的一个方 面的具体体现。 新儒学的倡导者董仲舒吸取秦亡的教训,继承孔、孟重 德轻刑的思想,提出了德刑相辅、大德小刑的统治方法。 这 一时期的主流法律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 治”、“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手段,刑以弼教,刑 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 通过董仲舒的阐释,在抽象 的“天道”理论支撑下,德主刑辅理论获得了绝对性、神圣性 与永恒性,从而成为了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8] 。 在此之后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对礼与刑的关系的阐述都 是围绕着德主刑辅而演进和发展的。 东汉明帝、章帝时期著 名的思想家王充在礼法关系上, 继承了儒学的德主刑辅主 张。 他第一次明确阐述了“出于礼,入于刑。 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 礼侧重在“勉其前”,刑侧重于“防其后” [9] 。 晋杜预、张 斐纳礼入律,以礼率律,从而实现“理直正刑”。 至隋朝,杨坚 在德刑关系上主张“使生人以化,以德代刑。 ”(《隋书·高祖 纪上》)唐李世民君臣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 辅”、“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作 为唐朝立法、执法、司法等的指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成,相互为用,实质上就是以礼率律,礼 法结合。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唐制定的《唐律疏议》中首篇 《名例》中就明确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10] 韩愈提出“以德礼为先,而辅 之以政刑”的主张,是董仲舒“大德小刑”、“先德后刑”思想 的阐扬。 礼乐主持教化,政刑则用以“率其怠倦”,“锄其强 梗” [11] 。 宋朱熹关于“德”、“礼”、“政”、“刑”关系的理论,继承 了孔子、董仲舒的思想,同时更加强调了四者间相互依赖的 关系,并将“德主刑辅”论与“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紧密联 系在了一起。 王阳明则主张“教化为本,刑名为辅”。 明时,丘 浚认为“德礼刑政四者,王道之具也”,主张“礼教刑辟,交相 并用”,“刑以弼教,论罪者当以教为主” 。直到清末,这种思 维再未改变。 甚至直到近代法思想家的开山鼻祖沈家本, 仍认为: “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也。 ”(《历代刑法考·刑 制总考》) 三、结语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以德主刑辅的人治法加 以维护和运行, 就说明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自有其 存在的理由和意义。 它在一定时期是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 和运行的。 但是随着封建社会的瓦解,德主刑辅的人治法的 弊端也不断地显露,最终也走向了瓦解。 然而今天的中国依 然是一个人口大国,依然是熟人社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 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了许多经济利益的 掺杂,更加多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的需要,也就更加 的多了要有一种更为理性的现代意义的法治来制约和规范 的需要。 而这种现代意义的法应是民刑兼备, 且以民为主 的。 礼与刑的关系在现今当然的也就相应随之发生一些变 化。 也许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终有一天,我们实现了“人 治-- -法治-- -人治” 的完美过渡后,礼与刑都不再需要。 但是只要国家还需要礼这种社会规范来运作, 重德治的人 治法中就必要有刑, 重法治的法治法则应逐步走向轻刑适 刑。 但是无论如何,礼与刑都是相生相随,无礼则无刑,礼去 则刑逝。

礼与刑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两种主要社会规范。从礼刑互动交融关系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这一发展过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礼刑结合的实质是反映封建等级特权政治关系和封建宗法血缘家族关系的等级性社会秩序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古代残酷的刑法都有什么?

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中的黥是指墨刑,墨刑是属于动刑一种。墨刑是以刀刻凿人面或人体再用墨涂在刀伤创口上,使其永不褪色,属于行刑的一种方式在这指直接动刑而不是刑法,刑法是法律用于判决。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一句的意思是孙膑到了魏国,庞涓害怕他比自己有才干,很妒忌他,就捏造罪名,根据法律用刑挖去了他两足膝盖骨并在他脸上刺上字,想使孙膑这辈子再也不能在人前露面。

历史什么刑法最狠毒

中国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在以上的这些中国古代刑法中,以宫刑、刖刑、斩首、腰斩、绞杀、梳洗、烹煮、剥皮、凌迟、车裂等酷刑有中国古代的十大酷刑之称。而其中又以凌迟、车裂等刑法最为残酷。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一: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就是把活人一刀一刀的割死。据说早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此刑法,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作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据陆游记载:“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南宋时期凌迟被明确的列入刑法,成为同斩刑、绞刑等同等列的***名目,并一直为后来的王朝所沿用至清朝灭亡。

据历史记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也是是凌迟的方法是用极其锋利的小刀切割全身的皮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然后割掉,挖出内脏使其毙命。人死之后连骨头也要被切碎。据历史记载有些受刑者身上被割得皮肉尽无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还在动;内脏都被挖出来了,痛苦的***声还没有停止。其残酷程度可想而知。

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古代中国的酷刑,有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的,称为“醢”,根据目前现存的文字记载,尝受此刑的一例为孔子的生徒-子路。凌迟是辽开始正式写进法律的,在此之前,唐朝就屡有剐的记录,周利用害死敬晖、安禄山害死颜杲卿,都是剐,所谓剐,就是把身上的肉一小片一小片割下来。《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是"先断其肢体,乃绝其亢。"亢是指咽喉,这样看来宋朝的凌迟是一种肢解刑,而不是脔割。辽代凌迟始定为正式刑名。《辽史·刑法志》:“***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凌迟发展到明朝,终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水平,人们发现一片片脔割皮肉,比连筋带骨割更省力,时间也更久。凌迟一般从胸部开始,依此为上臂、大腿,再到身体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脔割,有的把一张鱼网紧紧蒙在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致的是用小钩子把皮肉钩起来,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讲究的刽子手,行刑时有徒弟端着一个托盘,一把小刀和一个钩子组成一对工具,每对对应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医生动手术还要复杂。受刑的刀数有限制,但隋著时代而有不同。宋朝时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有一千刀以至三千刀之说。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大太监刘瑾被剐,按例该剐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喝,第一天割357刀,暂时结束时给他喝点粥维持生命,总共剐了三天。后来郑曼被剐,闻宣读圣旨,应剐3600刀,可见刀数并不绝对固定,但这两例都在3000刀以上。凌迟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先从胸部开始,把***割去,然后割胸肌;若果是男性,跟著会割;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臬首,用巨斧锉尸。

历史上以凌迟处死的人中,最为有名的要数明朝名将袁崇焕。袁崇焕是明末著名军事统帅。字元素。广西藤县人。万历四十七年(1619)进士。天启二年(1622),袁崇焕被破格擢为兵部职方司主事,深为大学士、蓟辽督师孙承宗之倚重。修筑关外重镇宁远城,进兵备副使,再进右参政。在其后的宁远之战中袁崇焕拒绝执行高第撤守关内的命令,刺血为书,激励将士,誓死守卫宁远孤城。大败后金十万围攻大军,炮伤努尔哈赤,赢得明朝对后金作战的第一次胜利。朝廷擢其为右佥都御史、辽东巡抚。时魏忠贤遣其党羽刘应坤、纪用等出镇辽东,他抗疏进谏,未被***纳。其后不久,后金兵渡鸭绿江南下,他***取积极战略,遣将修缮锦州、中左、大凌三城,破后金主力,取得宁锦大捷。战后终因不附魏忠贤,被其党所劾去职。

明熹宗驾崩之后,崇祯帝即位,袁崇焕也被重新起用。崇祯元年(1628)被任命为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督师蓟、辽,兼督登、莱、天津军务。袁崇焕刚到御辽前线,即遇上了驻宁远的士兵因长期缺饷而哗变。他当即单骑入营,惩治了贪虐的将领以抚军心,又将兵变为首者枭首示众,以严明军纪。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军心,他连连上奏,要求朝廷发饷济远。崇祯帝见袁崇焕到边境未立一战功,请饷之奏却频传,心中颇为不悦。在召集众臣讨论时,崇祯帝没好气地说:“将兵者果能如家人父子,自不敢叛,不忍叛。不敢叛者畏其威,不忍叛者怀其德,如何有鼓噪之事?”站在一边的礼部右侍郎周延儒听出了崇祯帝的弦外之音,趁机挑拨,说什么军事哗变实非缺饷,而是另有隐情。崇祯帝一听,对袁崇焕的十分信任顿时减去三分,虽然勉强发去了军饷,但心中却开始怀疑袁崇焕恃边逼饷以充私囊。不久,又传来了袁崇焕擅杀皮岛守将毛文龙的消息。毛文龙原系辽东明军将领,辽东失陷后撤到濒临朝鲜的皮岛上,他在岛上择壮为兵,多次袭击清军后方,有力地牵制了清军的南下。但毛文龙恃功跋扈,根本不听袁崇焕的指挥,反而虚功冒饷,诬袁崇焕克扣了他的军饷。为了统一边防号令,袁崇焕借督饷赴皮岛之机诱捕毛文龙,先斩后奏。崇祯帝接到袁崇焕的奏疏,心中十分恼怒他竟敢不经圣裁擅杀边将。崇祯二年(1629)十月,皇太极率大军避开袁崇焕的防地,从蒙古绕道入关(参见京畿之战)。由于蓟州一线边防松弛,使得清军轻易攻破,很快便会师于遵化,直逼京师而来。袁崇焕得知清军入关的消息,心急如焚,立即亲率精锐部队,马不停蹄,急赴京师救援。他们赶到北京城外,与围攻广渠门的清军交锋,一场恶战,清军败退。崇祯帝在城内得知袁崇焕援军已到,十分惊喜,连忙发饷犒师,并命各路勤王军统归袁崇焕调度。袁崇焕担心所部日夜奔驰,马卒疲怠,请求入城休整再战。但遭到了崇祯帝的坚决拒绝,只好移师城外驻防。皇太极见又遇劲敌袁崇焕,心中又恨又怕,决定利用崇祯帝多疑猜忌的性格,借崇祯帝之手除去心头大患。他首先***拟了两封所谓的“密信”,让部下有意“丢失”在明军经常出没的地方,信中以自己的口气约袁崇焕私下议和。此信一传开,京城中人心惶惶,怨谤纷起。那些往日与袁崇焕有隙的朝臣也趁势“诬其引敌协和,将为城下之盟”。崇祯帝正在半信半疑之际,两名从清营中逃回来的宦官又报告说在清军中亲耳听见将士议论,称袁崇焕已与清主和议,不久将不战而献北京。崇祯帝至此深信不疑,当即传令袁崇焕入见,趁其不备将他逮捕下狱。

崇祯三年(1630)八月十六日,以“谋叛欺君罪”将袁崇焕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后,刽子手尚未下手,北京围观百姓即扑前生咬其肉,直见内脏。之后亦争买其肉,以下酒泄愤。一代忠良竟然落到如此悲惨的境地,似乎也正应了那句伴君如伴虎的古训箴言。当然历史上被凌迟处死的忠臣并非只有袁崇焕一人,太平天国时期的翼王石达开,领兵被困大渡河,后来为了解救全军性命,自动前往清营,后来也被清朝凌迟处死,同时凌迟处死的还有他的几个属下,行刑时他的属不胜痛楚惨呼不止,石达开说:“何遂不能忍此须臾?当念我辈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无声。英烈如此,真不是常人啊!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二:车裂

车裂是古代一种残酷的***,车裂,又称辕、磔。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民间俗称五马分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相传此刑乃将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以撕裂其身体。对于车裂的行刑的时间颇有争议,有人认为车裂并非如民间流传所指的五马分尸,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汉代辞典《说文解字》将车裂和斩首相提并论:“斩法,车裂也” 车裂中的“车”字并非指“车子”,而是某些古体字在字形变化中产生讹误而成为“车”字。五马分尸只属民间传说,实际上该词最初于历史***《东周列国志》出现时,是以牛拉车分尸的。亦有人认为车裂指的正是五马分尸。他们以《辽书》中的句子“*乱不轨者,五车辕裂之”作例,证明两者确有关连。另外,关于车裂的执行时间,各方意见亦不一致。多数人认为车裂是用在尸体 (包括已斩首者) 上的,而非撕裂活人。

但无论是否用在活人之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容受到残害或割裂,许多人一旦获罪,常苦苦哀求“赏个全尸”,而者一个“赏他个全尸的许诺,已是极大的恩惠。但这”五马分尸“,不仅让人”身首异处“,连四肢都各在一方,难怪一些罪犯想起这一刑名,都会不寒而栗,因为这酷刑不仅让死者的最后一刻肉体异常痛苦,精神也倍受煎熬。一般情况下,它专用于谋反、篡逆等大逆不道的人。

相传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商鞅就是死于此刑法。商鞅,卫国人,是我国战国时期的一个著名的政治家。他本名公孙鞅,也叫卫鞅,后来在秦国被封为商君,因而又叫商鞅。他一生的主要活动和贡献,是在秦国实行变法,历史上称之为“商鞅变法”。商鞅从小就喜欢“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了。后来商鞅到了秦国,商鞅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的介绍,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前两次会面时,商鞅讲行帝王之道,秦孝公不感兴趣,昏昏欲睡。第三次会面时,因为商鞅已经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于世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于是,商鞅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开始受到重用。

商鞅向秦孝公建议,在秦国实行变法。秦国贵族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坚决反对变法,弄得秦孝公犹豫不决。一次,秦孝公召集大臣讨论变法时,商鞅说:“有独到见解,作法高明的人,总会受到世俗常人的讥笑和反对。愚笨的人在事情发生后还不知为什么,而聪明的人却能做出正确的预见。一般人不能和他去商量革新和创造,只能让他们坐享其成。做大事业的人,用不着跟一般人商量。只要能使国富民强,就不必按旧制度去办,也没有必要遵守老规矩。”秦孝公认为商鞅讲得有道理。孝公听了商鞅滔滔不绝的雄辩,大加赞扬,并深有省悟地说:“鄙野小巷的人少见多怪,孤陋寡闻的夫子才喜欢无谓的争论。愚人高兴的,正是明智人感到可怜的;狂妄人称快的,正是贤能人所担心的。拘泥于世俗的那一套议论,我不再想听了。”于是,秦孝公支持商鞅的变法了。秦孝公后来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商鞅变法以后,不仅沉重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而且也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封建统治。经过多年的努力,秦国日益富强,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强国。

两次变法,奠定秦国兵强国富的基础,却激起旧贵族势力的愤恨,商鞅***取暴力手段,镇压奴隶主贵族的反抗,因而遭到旧势力的反对。在商鞅相秦十年之后,有一个名叫赵良的人,就代表贵族集团去见商鞅。开始时,赵良劝说商鞅让位,后来又劝商鞅取消残酷的刑罚,最后威胁商鞅,说他不遵守旧制,早晚要失败的。他还凶狠地说:“孝公一旦死后,秦国想收拾你的人难道还少吗?你的末日快到了!”商鞅掌握秦国的军政大权,独断专行,因而同秦国的官僚中的一些人物也发生利害冲突,积怨甚多。商鞅对于这种处境,自己也很害怕,每次出门,都要有武装卫士的保卫。后来,秦孝公病重,据《战国策·秦策一》记载,孝公病重时,曾打算把君位让给商鞅,商鞅没有接受。孝公二十二年(前338年),秦孝公死了,太子驷即位,史称秦惠文王。公子虔诬告商鞅密谋反叛,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立即逃跑。

当他在路上要求住店时,因没有任何凭证,店主不敢收留,并对他说:这是“商君之法”的规定。商鞅没有办法,又跑到魏国,魏国对他早已恨之入骨,他只好回到自己在秦国的封地商邑。他组织了一些人马,准备抵抗秦军,但寡不敌众,被惠文王的军队抓获。惠文王以残酷的刑法“车裂”,把商鞅处死。

后来秦王赢政当政时,宦官嫪毐得宠于太后,结党营私,又因酒后失言,道出他于太后的关系,事后自知罪不可赦,便起兵叛乱。秦王对其恨之入骨,逮获后也处以车裂之刑将其处死,并夷其三族。此外,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组织者之一马元义、隋朝礼部尚书杨玄感等,都死于此刑。

凌迟与车裂虽然是中国古代酷刑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但并不是中国酷刑的全部,因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死于酷刑的人绝对有很多,只是这个数字今天已经无法统计罢了。

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夹棍\钉指等在最后)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断气。

而据说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

发展成***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

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

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

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

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

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

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

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

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

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

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往往以酷刑对待。

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

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 *** 可讲究了。

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

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

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 *** 就算成功了。

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

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

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

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

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

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

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

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 *** 里 *** 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

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

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

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

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

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

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

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

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

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

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

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

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

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 *** 。

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

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剥光衣服,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

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

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

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缢 首

我国古代初时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凌迟”酷刑,亦作“陵迟”,是指山陵斜坡逐渐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称为“剐”。

因其规例在千刀之上,“凌迟”还可通称为“千刀万剐”。

唐律尚无“凌迟”,五代才特置。

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但不常用。

《宣和遗事》记章敦在越州时,专事惨刑,有“刀掊”、“钉手足”、“剥皮”、“斩颈”、“拔舌”,但不见“凌迟”。

元代“凌迟”载于法典刑律,具体行刑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迟”用语频繁起来,较为典型的是明代《瑞严公年谱》、《渔樵话郑本末》,其中对“凌迟”的详述,使人见其具体步骤——

“凌迟”时搭起一座棚子,棚前竖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刽子手手持磨得锋快的铁钩、利刃,三声炮响后便开始,规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剐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条一缕,密麻丛集,犹如刺猬。

初动刀时,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了。

主要是因受刑者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血都从这里流出去了。

“凌迟”后将受刑者五脏、躯体、头都吊在杆上示众,监刑官舞红旗,策快马,飞驰宫中,向皇帝报告刀数……

对***取这样厉害的“凌迟”,是因明初朱元璋就执刑甚严,当时官员们竟用鸠血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带死,以免受酷刑折磨。

据《明史》、《明实录》,当时刑法无所不用其极: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脑为能事,朱宪 *** 妇女或生置棺中烧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

还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让受刑人吃自己儿子被割下的鼻、舌。

朱国桢《涌幢小品》说两广都督韩观成性,竟用人皮当坐褥,吃人眼。

夏允彝《幸存录》说一徐姓术士,因骂魏忠贤被捕,手足被钉在门板上,遍体浇上沥青,用椎敲,一会儿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记》中的有关记载更让人惨不忍睹: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

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

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

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

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执行起来也十分残酷。

如《诏狱惨言》,记叙明代镇抚最为普通的五种刑具:一种是“械”。

坚木制成,长一尺五寸,阔四寸多,中凿两孔,着臂上,就是受刑时也不脱,最便利。

一种是“镣”。

铁制,又称“锒铛”。

长五六尺,盘左脚上,因右脚受刑不方便。

一种是“棍”。

杨、榆木制成,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似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

每用棍,用绳束其腰,二人踏绳的两端,使受刑人不得转侧。

又用绳系两脚,一人负之背,使不得伸缩。

一种是“拶”。

杨木制成,长尺余,径四五分。

每用拶,两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两端,随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种是“夹棍”。

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

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

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这几种刑具,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来简单,但用起来极苦,如明人所说:“棍则痛入心脾,每一下着骨,便神魂飞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纪实》叙杨涟、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狱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经腐烂了,只得用帛急忙缠上。

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等刑具同时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称为:“五毒备具,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许多来到中国的外国人,给他们感触最深的就是这几种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尔《中国纪行》说中国在监狱中:

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被拴在铁钉上。

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被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100码长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

带着镣铐和链子的,被强力推进高度只有一臂长,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笼子里时,“为了关上笼子把他的头压低到和四肢挤在一起,好像没有骨头的一堆肉塞在笼子里,打开笼子后,这个人带着链子和镣铐被拉上来时,使我们吓掉了魂”。

克路士《中国志》这样说道:“把指头放在棍里,然后使劲拉绳子使骨头嘎扎作响”,“足刑很厉害和痛苦,刑具是两块方木条,约四拃长,一边用一根绞链连接。

他们拿绳系在另一侧,足踝夹在中间。

他们用槌子打木条头”。

拉达《记大明的中国事情》记载:

官员一声吆喝,五六名刽子手就扑向可怜的,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裤子。

他这样面朝下爬着,一名刽子手紧紧按住他的脚,另一个按头,再一个高举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劲打他大腿后的肉,直打到叫住手为止。

他们每打五下,便转过身子好打另一边。

这时候,另一名刽子手跪着大声报打的次数,那简直太野蛮,挨过六十下的人难逃一死。

这三位外国人看到的只不过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残酷了!这些酷刑一般来讲,主要是对下层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

清嘉庆八年(1803),因刺嘉庆而被当场捉住的内务府厨役陈德,在审讯时就已经是彻夜熬问,拧耳跪炼,掌嘴板责,刑夹押棍……经嘉庆亲审,陈德被处以“凌迟”。

据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宫闱秘史》载:

执行时,从陈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鱼鳞形状。

然后再右臂,再胸和背。

一开始还见血,过一会儿血流尽了,只流黄水。

当割完上身时,陈德忽然张开眼睛叫道:“快些。

”监刑者却说:“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

”仍慢慢碎剐陈德!

以仁义自我标榜的嘉庆,对“大逆不道”者是从不心慈手软的,对陈德的“凌迟”,充分暴露了统治者对反抗者所能够***取的极端的报复手段。

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阶级斗争与压迫”来概括,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像晋灵公从台上弹人,观其避丸巢;王元吉当街而射,观人避箭;妲己置虿盆,观其楚毒以为乐;齐后主置蝎浴斛,令人裸浴,观其叫号则大喜……这些并没有直接刑事缘由的酷虐之刑,并不是阶级的、政治的影响,而是一种野蛮的文化观念的表示。

《通典》记录北齐时对滥劣秀才饮一斗墨水的惩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封神演义》描绘了所谓的“炮烙”:“约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人被剥去衣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骨消,尽成灰烬”。

但此酷刑并非用于反抗的平民,而是对付臣僚。

徐学聚《国朝典汇》说嘉靖年间朱观*戏无度,常使男女群浴,无复人礼,“左右有阴议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

这表现了一种残忍的文化心态。

而东林党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说他“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

这却是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所造成的。

所以,对酷刑要具体分析。

而且,酷刑也不是单纯为摧残皮肉而设,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录》记述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

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

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一惨无人道的酷刑,从本质上讲是统治者企图以残忍手段奴役下属的意识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归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这在客观上对***受贿的官员还是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的,就像历史学家分析的那样:明初吏治之所以较好,这与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关系。

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统治者将酷刑的主要目标定在平民百姓身上,这一现象在清代尤为突出。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真实地记述了道光年间四川的酷刑:监狱里的,有的装入笼内,一日而毙,有的则用锅煮,“惨酷不可言状”。

如捉到造反的“匪”,不问真伪,先打400小板,还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讯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脑裂骨折……由于酷刑滥施,甚至错捉入狱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

清代刘省三所写的公案***集《跻春台》,其中有一篇《双冤报》,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这对男女表亲,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钉竹签十指鲜血喷,痛得奴死去又还魂。

不招供太爷刑法狠,招得来又辱了先灵。

……不得已把供来招认……这一阵夹得魂飞尽,痛得我屎尿一齐倾。

想不招表嫂已招认,要辩脱除非问阎君。

因奸*谋毒表弟,大老爷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还挖空心思,不断在刑具上“推陈出新”。

李伯元所写的《活地狱》,就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于刑具的厉害而造成的残酷景象:如,“一双铁鞋,放在火里烧红,着在脚上,这叫‘红绣鞋’”。

其实这是明代天启年间魏忠贤的义子许显纯发明的“红绣鞋”的延续。

还有“过山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

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

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

这与谢肇淛《文海披沙》所说的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盘在腰间的“锡蛇”是一样的。

审讯时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受不住烫,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过山龙”要比明代的“锡蛇”更残酷,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再如行刑时最常用的板子。

《活地狱》中已出现了铁板子,用它***,“打上十几板子,大腿上的肉都会一片片的飞起来,连肉带血飞的满处都是。

等到打至十几下,肉已飞完,便露出骨头。

他此时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却用板子横在大腿上乱敲,砍的骨头壳壳的响。

有的还将骨头打开,骨髓标出来好几尺远……”

通过打板子这一在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人们看到的是残酷!这也正是李伯元创作《活地狱》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门像地狱一样……

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有哪些?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事找出一个我们虽然从史书上见不到而在实际上必然存在的改动理由。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当时斩右止在什么情况下施用。根据有关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项推测:

B. 斩右止可能是作为加重处罚或针对累犯而使用的。并且一旦施加了斩右止,可能意味着罪人左止也不复存在。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决中因数罪并罚而被同时斩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过被斩左止的罪如再犯斩左止的罪,将被斩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经被黥劓斩左止,则再犯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时要斩右止。

例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讲到庞涓妒忌同学孙膑的才能,将其召到魏国,“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又如《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时代的例子。能反映汉代情况的,是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一件汉

初案例。案情说的是:女子符逃亡,后趁自占书名数即自动到官府登记身分户籍时,隐瞒了原来的身分而登记了名数,接着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将她嫁给隐官解为妻。解原先受过黥劓,这时为隐官。隐官是指受过肉刑的刑徒,后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生活和劳动的人。

本案被提***讼是因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发现并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发。隐官解因为娶亡人符为妻,依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解作为违反这项法律规定的人被判处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劳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个等级,在它上面依次还有劓、斩左止、斩右止等几个级别。但本案受到刑罚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于解以前已受过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结果处刑是“斩左止为城旦”。〔3〕

可以推想,***如“解”再被赦为隐官,以后又犯了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则将会被斩右止。这样来推测如果符合当时的情况,那么“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斩右止的一级。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积起来则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达被处斩右止的一级。即使作为加重处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的情况,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达斩右止的重级别肉刑。以这种情况而论,累犯的次数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较重,应当是不多见的。

以上推论如与文帝时改革刑制联系起来看,那么张苍等人提出将斩右止改为弃市的方案,实际上可能是将累次犯有较重之罪达到斩右止的改为***。至于汉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斩右止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肯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倾向于没有。

受到后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规定。请看《贼盗》律中的一条律文: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这虽然只是特指盗罪,并未作为普遍原则使用,但是从疏议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实质上是对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处刑。疏议是这样说的:“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对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因为说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联系到汉除肉刑,改斩右止为弃市,倘若当时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累犯应处肉刑者改为弃市,以对“屡犯明宪”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废除肉刑并规定刑期后,可能带来的对这类人处罚过轻的问题,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吗?

由于文帝改革受到后人指责的一点就是把斩右止改为弃市,在无法了解当时具体情况的人看来,这的确是不大合适的做法。但改律时文帝和张苍等君臣都不以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其中一定有不为后人所知的理由。根据新出土的汉简《奏谳书》,我想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据整理张家山汉简的学者所讲,汉简“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斩左止、斩右止等,”〔4〕其中“斩右止”的相关条目对解释文帝改革有关键的意义。本文的看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意义上的***说,希望在张家山汉简全部公布出来后,能从中得到部分验证。

二、对现行说法的反思

对汉文帝除肉刑的评价,国内比较多的一个说法,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我个人以前也曾持此说中所主张的、除肉刑对发展社会经济有利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关系的看法。现在看来,如果以汉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时点来分析,我们的这一看法也许有些牵强。

文帝改革刑制的时段,似乎不存在所谓的肉刑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情况。在《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这样说的:“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这里谈到一年之中,断狱即刑事审判的案件只有四百。当然这也许是大约的数量,但既然有确切的四百这一基本数字,应当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认为这不过是班固的溢美之词,恐怕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否则难以服人。现在根据这一数字继续往下追问,就要难免出现一些不易回答的问题。比如说,每年只断狱四百,如果受到审判的罪人所受到的处罚包括***、肉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等所有各类刑罚,那么被判处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会占四百个案件中的一部分。从劳动力角度去计算,这些人和汉代当时已经拥有的几千万人口相比,不能不说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说,即使象师古注释时说这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师古是有根据还是推测出此种含义),也难以和劳动力问题相联系,因为不要说重罪应包括***,就算四百个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罚都是肉刑,那也不过是四百而已,单纯从劳动力方面讲,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现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还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即使人们被施加了肉刑,也没有表明就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黥刑应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种,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经不很多,从劳动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几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至于斩止的刑罚,我们至少知道斩左止往往并处城旦的徒刑。城旦据汉代人应劭说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筑城,不论刑徒是否这样分工,起码城旦也是指重体力劳动。这说明斩左止的人即使身体活动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较重的劳动。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斩止刑罚的人,可能只是斩去脚的一部分(如果大胆地推测,也可能就是斩去脚趾,受刑者仍能双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稳)。

对肉刑本身的分析,应当说日本学者提出的观点更能揭示其实质。滋贺秀三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会的一员,任凭他们是死是活都无人关心,与最原始的放逐形态一模一样。可以认为这就是肉刑的本来目的。也就是说,与***一样,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质上与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伤残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加之于肉体的毁伤,是社会废人、市民权被终身剥夺的象征。”而让刑人充当贱役,可能是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生存,因此照顾性的给予其度过残生的谋生条件。后来认识到这些人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才逐渐发展出针对刑人的相关制度。滋贺先生对中国早期刑罚的起源还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观点,即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驱逐出社会”的角度,一元化地领会***、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断肉刑属于严重破坏生产力,或者说废除肉刑有扩大剥削对象的意图,似乎分析的都不够到位。如果就事论事,应当承认汉文帝除肉刑的本意,还是文帝自己说的,是要实行德政,为罪人开通改行为善之路。

汉末曹操执政时期,曾经考虑恢复肉刑,但这时任少府一职的孔融坚决反对复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是时代变了,当今与古代社会条件已不同,复古刑不合时宜。第二是肉刑残酷,容易让人联想起商纣王,纣王曾砍开朝涉者的小腿研究为何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过去,天下因此评价纣王无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脚,“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么可能呢?第三是从历史上来看,受过肉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一些人如赵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为世大患”。说明肉刑的使用并不能阻止人再做坏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他们虽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叹之处,但作为刑余之人,由于身份低贱而永远不能和普通人一样,也失去了进取的机会。“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也就是说汉除肉刑有利于受过处罚的人们不失去对未来的希望,刑罚的目的是使人复归社会而不是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这些话等于为以前汉文帝废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详尽的论据。他举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当,但是,中心论点如肉刑的残酷无道,肉刑不能阻止恶人作恶反而有时会伤害好人,以及肉刑断绝了人们改恶从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说服力,因此他的意见被听取了,刑罚没有改动。(见《晋书·刑法志》)

孔融的论点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所说的“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以及汉除肉刑是为了“开改恶之路”。滋贺先生更明确地指出:“文帝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开辟改过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终身不改的,所以被废止了。废止终身劳役刑,规定劳役刑的期限,对开辟改过自新之道,同样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赞同滋贺先生的上述观点和看法。基于这些基本的观点和看法,我想做出进一步的推论:也许我们可以从“排除出常人社会”的角度,来认识秦汉时期肉刑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说,滋贺先生重点分析的是刑罚的原始意义和机能,刑罚的起源和目的;同时又和补充,以具体研究秦汉的肉刑将会对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间接、明显和不明显的影响。 三、肉刑造成的综合性后果及废除肉刑的意义

孔庆明将秦代的黥刑归类到侮辱刑,认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论汉代刑罚时又将其列入肉刑之内,但又同时认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说,我并不赞同把黥劓视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会带来的“辱”的性质。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义有本质上的不同。

秦汉的肉刑,如果从刑徒的意义上分析,可以认为对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综合性后果。如人们所熟知并经常谈到的,第一,身体受到伤残,并且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第二,除奴隶外,一般还要并处劳役刑。不过,更为重要的第三点往往被我国当今的学者所忽略,那就是被处肉刑的人,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一种正常人身分的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与其认为肉刑是一种侮辱刑,不如说它是一种因身体受到外部伤残而同时具有的身分刑。对于他本人的影响,正象孔融所说的是“没世不齿”,或者更具体的,如滋贺先生所说的因身分低贱受到卑视,以及只能操贱役和被人视为不洁不祥之人。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可以说肉刑所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包括1、由于伴随而来的个人身分性原因,对后人也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遗害子孙。2、即使被释放,个人的自由权也有相当一部分永久性地丧失。3、根据新出土的汉简所示,秦和汉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拥有的个人的小家庭也随即被破坏。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七,谈到乐人讲因被人诬指合谋盗牛而被黥为城旦,判决后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属被收孥罚没为奴隶并被卖掉,他所拥有的家庭财产也被没收。这些表明,他不仅遭受肉刑的伤残之痛和刑徒的强制劳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财两空。虽然讲后来被***,但却因当初判决黥城旦即受过黥这种肉刑的事实无法更改,释放后不能恢复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贱的隐官。〔8〕

到汉文帝元年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时象讲这种类型的人不会再受到附加的亲属和家庭财产被收没的处罚了。但这只是使无罪的家属不再从坐,而受过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释放,恐怕还是只能成为隐官。作为一个隐官,本人的自由显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择业,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别是行动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还不如奴隶,因为奴隶大概不会被禁止在人们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场所。前述庞涓的恶毒计谋,正是利用“欲隐勿见”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孙膑不仅永远失去进取的机会,而且永无出头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过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随终生的低贱性质。前面谈到的,隐官解娶明的隶名叫符的人为妻,如果最后我们能确认“隶”是指奴隶,那么,隐官社会地位的低贱,等于已经降到和奴隶属于一个阶层,因此才有这种婚配的情形出现。甚至象已经被齐国使者偷带至齐、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齐王重用的孙膑,当齐威王打算任命他当领兵打仗的将时,也不得不加以辞谢,原因是他所说的“刑余之人不可”。至于为何“不可”,史籍中没有说。联系到其他文献对刑人社会地位的描述,估计就是因为受过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样立于众人之前,更不要说对众人发号施令了。在滋贺先生文中曾举出《《左传》所记如下例子:齐

鲁之间交战,鲁国的臧坚受伤被齐俘虏。齐灵公派阉人夙沙卫去看望臧坚,目的是告诉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臧坚一面表示拜谢,一面又因不满于齐灵公“使其刑臣礼于士”抉伤而死。可能齐灵公本来出于一种贵族风度的好意,只不过一时疏忽派了亲信阉宦传话。结果同样讲究贵族风度的臧坚,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齐君居然派来一个刑余之人,反而无法忍受这种耻辱而选择了***。联系到这一事例,我们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讲的孙膑不当将帅,不仅是考虑各种不利的表面影响(因为这些也许并非不可从权,否则齐王就不会考虑这项任命),而是和战场指挥、战争胜负等这些最实际的问题密切相关。试想,***如军中有人羞于接受孙膑这样刑人的号令,宁死也不接受孙膑的指挥,那仗还怎么能打呢?总之,“没世不齿”,象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这些刑人的头上,使他们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诸多的限制并且几乎是任何情况下也无法改变的。肉刑的影响不仅及于自身,还会对后人产生影响。

如《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不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鬻拳本来出于耿耿忠心,才***取强谏的方式。由于楚君不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用武器威胁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张去做。楚君因害怕而听从了,但鬻拳认为自己对君主犯下大罪,然后自己给自己处以斩足的刑罚。因为受过刖刑的人往往从事守门之事,所以他被人们视为头号守门人。守门如果普遍由刑人担当,显然并不是什么好差事而是一种很低贱的职业,可是,他的后代也成了这种职业掌门人,不能不说是因他受过肉刑所致。

又如《史记·蒙恬列传》说的赵高的情况:“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这里的“隐宫”二字,有的学者认为应改作“隐官”,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贱。”只是由于“秦王闻赵高强力,通于狱法”,按当时的标准等于即有武又会文,可能才特别给予任宦的待遇。其实到赵高这一辈已经是受过肉刑之人的后代了,但还是不能免于列入卑贱。甚至到后来秦二世登上皇帝宝座,已经重用赵高,和赵高商量如何解决“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等问题时,赵高还是不免需要说到自己的身分。赵高当时回答:“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这时当上郎中令,官职已经很高,但“今高素小贱”一句,仍然表明他作为刑人的后代这种低贱的身分永远不能抹去。

肉刑这种伴随终身的身分性,以及对后代所产生的不能消除的影响,应当说对人的长期伤害才是最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只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分,才是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汉书·刑法志》记载缇萦所说的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的凄切话语,能够使文帝受到触动,难道就不能使我们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许触动,而非要从扩大剥削对象等经济角度着眼,去认识废除肉刑的意义吗?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对斩右止改入于死的推想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 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

宋朝十大酷刑都有那些?

“新兴地主阶级积累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理论体系。这些政治理论体系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家代表人物如管仲、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人的理论观点和政治实践中。这些法家代表人物关于法律的观点与实践,典型地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第一,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主张以法治国。

在奴隶制向封建制急剧变革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治家、思想家,为了建立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在治理国家的方针策略上,曾经提出了封建的“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

我国奴隶制时代,法统称为“刑”。当时,刑既是维护整个奴隶制典章制度的“礼”的强制手段,又是“礼”在法律领域严格区别尊卑贵贱的具体体现。因此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和封建制的兴起,“法”与“刑”随之分离。以“法”代刑,反映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向封建制法律制度的转变。

按《说文》的解释,“法”字有划不一而归于一的意思,即所谓“公平正直”。当然,这只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标准。他们认为,基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所有权关系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这种私有财产权,是“公平正直”的。他们认为按“才能”和“功劳”的大小选拔管理官吏并享有权益,法律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也是“公平正直”的。因为这些都是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客观标准和法则,所以把它称作“法”。在他们看来,儒家所主张的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礼治”,不符合时代要求,是守旧的、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断的“心治”。因此,他们主张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制订法律,并予以公布,让人们知晓,使之成为国家暴力,强迫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在法律的适用上,主张“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法家先驱管仲最先提出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的思想、在改革旧制度、旧习惯的斗争中,管仲首次提出了“法”的概念,他认为法对于人,就像衡量器物的度、量、衡一样,衡量物的轻重大小的标准在器;人是否犯罪,应受任何刑罚,标准在法。邓析则明确主张“事断于法”,他说:“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乱无法”,所以必须依法办事。

商鞅进一步提出了“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尖锐地批判了奴隶主贵族“临事制刑”的立法思想。他明确提出“刑无等级”,对于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法律制度的规定。

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更是特别强调立法,他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推一标准,韩非的这种“以法为本”的思想,是“事断于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韩非在商鞅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主张。

新兴地主阶级的这个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等差”的旧传统。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反对等级制度,只能是用新的代替旧的,使封建的等级制度法律化。

第三,在法律的内容上,主张重刑轻罪。

所谓重刑轻罪,源于西周周公旦“治乱世用重典”的主张。在社会大变动之际,为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轻罪重罚、重刑止奸。商鞅说:“重刑连其罪,***不敢试。民不敢试,故列刑也。”韩非认为,重罚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重刑轻罪,提高量刑幅度,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第四,在法律的形式上,布之于众,公布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末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反对奴隶主贵族特权的斗争中所取得的成果。他们夺取***后,为镇压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反抗,同时也为了发挥封建法律的镇压效能,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统治,纷纷公布成文法。所以韩非总结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宫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他们主张“法布于众”,即向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法令,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样就能够使全社会更好地知法、守法,在法令范围内活动。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从维护地主阶级专政出发,在上述法律观点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封建法律。如韩有《刑符》,楚有《宪令》,魏有《魏宪》,齐有《七法》,赵有《国律》,秦有《秦律》。特别是魏文候时李悝编纂的《法经》,不仅集春秋末年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为此后封建立法提供了楷模。

十大酷刑,是中国古代的残酷刑法的主要表现,是那个时代用法律作为震慑手段维护统治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产物,主要内容有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等。其中尤其以凌迟最为残酷。不过随着历史发展,这些不合人性的刑罚也归于历史了。

1、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血更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那个缺口中「光溜溜」地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2、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二十四个半才断气。

3、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五块。 据说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4、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鼻,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戚夫人(刘如意的母亲)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强迫她喝下哑药,戚夫人叫不出来了,心肠歹毒的吕后还嫌不够,又叫人用烟把戚夫人的耳朵熏聋,然后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

后来吕后传旨让监官带领自己的儿子(汉惠帝刘盈)去看被做成“人彘”后的戚夫人,汉惠帝刘盈因受此惊吓,当场吓得几乎晕倒,不禁失声道:“人彘之事,非人所为,戚夫人随侍先帝有年,如何使她如此惨苦?臣为太后子,终不能治天下!”回宫后大病一场,从此便日夜饮酒作乐,不再涉及朝政,不久便死去。

5、凌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断气。而据说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瑾,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6、缢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7、烹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

8、宫刑

宫刑又叫腐刑。中国人的***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即阴囊)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全部割掉。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

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9、刖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10、插针或插竹签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竹签,由此令人想到我们经常用的牙签,就是这样一种很不起眼的小物件儿,也曾在刑罚和拷讯的舞台上大展身手,横行一时。汉朝部员薛安奉命去扬州清查仓库账目,把管理仓库的小吏戴就逮捕,逼他揭发郡太守成公浮。

曾将铁针钉入戴就的指甲里,然后逼他扒地上的硬土。唐朝***初年,酷吏王旭常常将竹签削尖,钉入指甲内,受刑者疼得死去活来。

扩展资料

秦汉至明清时期,历代在大体沿用前世的若干酷刑,如诛灭三族九族、活埋外,还有扬弃和创新。如汉文帝时,因怜悯缇萦救父自甘卖身为婢,又感到肉刑不人道,被行刑者,即便改过自新,残毁的肢体却不会再生,于是除肉刑,废除了墨、劓、剕刑,保留了宫刑。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曾生剥活人,具体施行方式不可考。三国吴后主孙皓则将囚犯的脸皮剥落。他降晋后,晋朝侍中王济就问孙皓,为什么要剥人脸皮。孙皓回答说,为人臣者而无礼于君主,应受此刑。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责治甚严:若官员***六十两白银以上,就处***,斩首后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置于官府门口,以为后继者之警戒。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朱元璋剥皮揎草的典故。

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即正德皇帝朱厚照(生卒年:1491年10月27日-1521年4月20日;在位年:1505年—1521年)用剥落的人皮制作成马鞍。他出行的时候,就骑这匹配有人皮鞍的坐骑。

古代酷刑中,比较人道的刑罚,可能只有鸩毒和缢首。前者系用入口即死的剧毒药,逼迫罪犯服用。缢首则有逼罪犯***,或令行刑官员士兵绞杀二种形式。

古代常说的皇帝赐三尺白绫,逼令罪犯自尽,如唐玄宗赐死杨贵妃,嘉庆赐死和珅等,即此。

这二种刑罚,常用于赐死贵族官僚后妃等,以保全其尸首,让罪犯体面尊严地死去。

插针是刑讯逼供时使用的一种行刑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在指甲和肉之间,插入竹刺或铁(钢)针。

秦汉以后,最残酷的***行刑方式,可能非凌迟莫属。古籍中亦谓之支解、磔,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其大概出现于五代时期。辽代时,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参见《辽史·刑法志》)明朝以前,凌迟主要用于处罚犯有十恶不赦罪行的囚犯,如谋反、大逆等。

明清时,子女儿媳打骂父母或公婆、儿杀父、妻杀夫,都是触犯***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之刑。明朝被凌迟处死者,有明武宗时专擅朝政的宦官刘瑾,被碎割3357刀;明朝崇祯年间,翰林院庶吉士郑曼,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

抗清民族英雄袁崇焕也因崇祯误中反间计,被凌迟处死。不明真相的北京市民,还争食其肉以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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