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古非今罪是什么意思_以今非古的意思

tamoadmin 成语故事 2024-07-09 0
  1. 秦代的罪名有哪些秦代的罪刑有什么
  2. 秦朝的刑法有几种!
  3. 秦朝法律的内容有哪些
  4. 《史记》中,秦国烧书片段,原文,及其翻译?

不以辞害志 辞:文辞;志: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因为只顾文辞而损害了对内容的理解。指写文章不要只追求修辞而忽略文章的立意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规:圆规;矩:曲尺。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

残民以逞 残:残害;逞:称愿,满足某种心愿。以残害人民来达到罪恶目的

以古非今罪是什么意思_以今非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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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毫厘,谬以千里 差:相差;毫厘:很小的计量单位;谬:同“缪”。开始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持之以恒 持:保持,坚持;之:代词,指要坚持的东西;恒:长久,恒心。有恒心,长期坚持下去

讹以滋讹 把本来错误的东西加以传播,越传越错

俭以养廉 俭:节俭;廉:廉洁。节俭可以培养廉洁的作风

爱人以德 德:德行。按照道德标准去爱护人。

聊以塞责 聊:姑且;塞:搪塞、应付。姑且应付一下,算是尽了责任

谬以千里 指错误荒谬到了极点

摩厉以须 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准备,待时而动

磨砺以须 磨快刀子等待。比喻做好等待的准备

饱以老拳 饱:充分;以:用。痛打,尽情地揍。

必以情 一定尽可能按实情去判决。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

不以人废言 废:废弃。不因为这个人有不足的地方而不***纳他的正确意见。

不以为耻 不认为是可耻的。指不知羞耻。

不以为奇 并不觉得奇怪。表示这是见惯了的。

不以为然 然:是,对。不认为是对的。表示不同意或否定。

不以为意 不把它放在心上。表示对人、对事抱轻视态度。

不以一眚掩大德 以:因;眚:过失,错误;掩:遮蔽,遮盖;德:德行。不因为一个人有个别的错误而抹杀他的大功绩。

不知所以 以:原因。不明白为什么是这样。指不知道原因。

差以毫厘,失之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长此以往 长期这样下去。

超以象外 以:用法等同“于”。超脱于物象之外。形容诗文意境雄浑、超脱。也比喻置身世外,脱离现实的空想。

嗤之以鼻 嗤:讥笑。用鼻子吭声冷笑。表示轻蔑。

出以公心 指考虑事情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大车以载 大车材坚,能载重物。比喻人有大材,能够胜重任。

啖以重利 啖:吃,引诱;重:大、厚;利:利益、好处。用优厚的利益和好处引诱或收买人。

道路以目 在路上遇到不敢交谈,只是以目示意。形容人民对残暴统治的憎恨和恐惧。

掉以轻心 掉:摆动;轻:轻率。对事情***取轻率的漫不经心的态度。

动之以情 用感情来打动他的心。

度己以绳 绳:纠正,约束。指一定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度。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 方:方术,治道的方法;物:事物。原指各种方术因种类相同聚在一起,各种事物因种类不同而区分开。后指人或事物按其性质分门别类

好整以暇 整:严整;暇:不急迫。形容既严整,又从容。也指事情虽多,仍旧从容不迫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就用那个人对付别人的办法返回来对付那个人自己。

俭以养德 节俭有助于养成质朴勤劳的德操。

***以辞色 指好言好语、和颜悦色地对待。

仅以身免 指没有被杀或只身逃出了险境。

降格以求 降低标准去寻求。

堪以告慰 堪:能,可以。可以感到或给予一些安慰。

宽以待人 宽:宽容。以宽宏大度的态度来对待别人。

乐以忘忧 由于快乐而忘记了忧愁。

聊以解嘲 姑且用来解释被人嘲笑的事情。

慨当以慷 与“慷慨”意思相同,指充满正气,情绪激动。“当以”无实际意义。

聊以 姑且用来安慰自己。

聊以卒岁 勉强地度过一年。

聊以自娱 聊:姑且。姑且用以自我宽慰。

率马以骥 用好马带领马群。比喻能者居先。

蒙以养正 指从童年开始,就要施以正确的教育。

梦寐以求 做梦的时候都在追求。形容迫切地期望着。

民以食为天 天:比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东西。人民以粮食为自己生活所系。指民食的重要。

难以置信 不容易相信。

难以为继 难于继续下去。

母以子贵 母亲因儿子的显贵而显贵。

日以继夜 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人以群分 人按照其品行、爱好而形成团体,因而能互相区别。指好人总跟好人结成朋友,坏人总跟坏人聚在一起。

全力以赴 赴:前往。把全部力量都投入进去。

如愿以偿 偿:实现、满足。按所希望的那样得到满足。指愿望实现。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毫、厘:两种极小的长度单位。开始稍微有一点差错,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扫榻以待 榻:床。把床打扫干净等待客人到来。对客人表示欢迎的意思。

扫地以尽 比喻破坏得彻底。也比喻面子、威风丢失干净。

拭目以待 拭:擦;待:等待。擦亮眼睛等着瞧。形容期望很迫切。也表示确信某件事情一定会出现。

事以密成 事情因为严密谨慎而成功。

授人以柄 把剑柄交给别人。比喻将权力交给别人或让人抓住缺点、失误,使自己被动。

绳之以法 根据法律制裁。

无以复加 不可能再增加。指程度达到了极点。

忘其所以 指因过分兴奋或得意而忘了应有的举止。

忘乎所以 指因过分兴奋或得意而忘了应有的举止。

习以为常 习:习惯。指某种事情经常去做,或某种现象经常看到,也就觉得很平常了。

文以载道 载:装载,引伸为阐明;道:道理,泛指思想。指文章是为了说明道理的。

物以稀为贵 事物因稀少而觉得珍贵。

相濡以沫 濡:沾湿;沫:唾沫。泉水干了,鱼吐沫互相润湿。比喻一同在困难的处境里,用微薄的力量互相帮助。

物以类聚 同类的东西聚在一起。指坏人彼此臭味相投,勾结在一起。

挟天子以令诸侯 挟制着皇帝,用皇帝的名义发号施令。现比喻用领导的名义按自己的意思去指挥别人。

夏虫不可以语冰 不能和生长在夏天的虫谈论冰。比喻时间局限人的见识。也比喻人的见识短浅。

虚左以待 虚:空着;左:古时以左为尊;待:等待。空着尊位恭候别人。

虚位以待 留着位置等待。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对自己要求严格,待别人则很宽厚。

学以致用 为了实际应用而学习。

信以为真 相信他是真的。指把***的当作真的。

夜以继日 晚上连着白天。形容加紧工作或学习。

以售其奸 售:销售。用来推行他的奸计。

以石投水 象石头投入水里就沉没。比喻互相合得来。

严阵以待 指做好充分战斗准备,等待着敌人。

夜以继昼 用夜里的时间接上白天的时间。形容日夜不息地努力。

以冰致蝇 致:招引。用冰块引苍蝇。比喻事情必难实现。

以卵击石 拿蛋去碰石头。比喻不估计自己的力量,自取灭亡。

以一知万 从了解一点到推知其他许多事物。

以强凌弱 仗着自己强大欺侮弱者。

以往鉴来 用过去的经验教训作为以后办事的借鉴。

以羊易牛 易:更换。用羊来替换牛。比喻用这个代替另一个。

以碫投卵 碫:磨刀石。用磨刀石去砸蛋。比喻以强攻弱,必胜无疑。

以紫乱朱 比喻将奸佞小人当作廉洁公正的君子。

以卵投石 拿蛋去碰石头。比喻不估计自己的力量,自取灭亡。

以攻为守 以进攻作为防御的手段。

以貌取人 根据外貌来判别一个的的品质才能。

以战去战 用战争消灭战争。

以德报德 德:恩惠。用恩惠报答恩惠。

以珠弹雀 用珍珠弹麻雀。比喻轻重颠倒,得不偿失。

以冠补履 冠:帽子;履:鞋子。用帽子补鞋。比喻以贵重物品配贱物。

以身试法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以观后效 后效:以后的效果。指将罪犯从轻处分,再看他以后的表现。

以夷伐夷 夷:旧指外族或外国。指在军事上利用对方本身的矛盾,使自相冲突,削弱力量。

以指挠沸 挠:搅。用手指搅开水。比喻不自量力,一定失败。

以锥刺地 用锥子刺地来测量地的深浅。比喻见识浅陋,所知甚少。

以意为之 只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做。

以心传心 佛教禅宗用语。指离开语文文字而以慧心相传授。

以酒解酲 酲:喝醉了神志不清。用酒来解酒醉。比喻用有害的方法救急。

以毒攻毒 攻:治。中医用语,指用含有毒性的药物治疗毒疮等恶。比喻利用不良事物本身的矛盾来反对不良事物,或利用恶人来对付恶人。

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一方面高兴,一方面又害怕。

以辞害意 因拘泥于辞义而误会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以杀去杀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以屈求伸 屈:弯曲;伸:伸直伸展。用弯曲来求得向前伸展。比喻以退为进的策略。

以礼相待 用应有的礼节接待。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子:对别人的称呼;矛:进攻敌人的刺击武器;盾:保护自己挡住敌人刀箭的牌。比喻拿对方的观点、方法或言论来反驳对方。

以手加额 把手放在额上。表示欢欣庆幸。

以己度人 度:揣度,推测。用自己的心思(多指不好的)去猜度别人。

以血洗血 洗:洗雪。用仇敌的血来洗雪血仇。指杀敌报仇。

以身殉职 殉: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献出生命。为忠于本职工作而献出生命。

以古非今 非:非难,否定。用历史故事抨击当前的政治

以火救火 用火来救火灾。比喻工作方法不对头,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以一奉百 奉:供养。用一个人生产的物品供养一百个人。指生产的人少,消费的人多。

以简驭繁 用简捷了当的方法来处理复杂纷繁的事物。

以理服人 用道理来说服人。

以利累形 为了谋取利益而危害身体

以一持万 持:把握。形容抓住关键,可以控制全局。

以儆效尤 儆:使人警醒,不犯错误;效:仿效,效法;尤:过失。指处理一个坏人或一件坏事,用来警告那些学着做坏事的人。

以利相倾 依靠钱财争权夺利,互相排挤。

以暴易暴 以:用;易:改变,更换;暴:残暴。用残暴势力代替残暴势力。指统治者换了,暴虐的统治没有改变。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以文会友 指通过文字来结交朋友。

以沫相濡 沫:唾沫;濡:沾湿,湿润。泉水干了,鱼吐沫互相润湿。比喻一同在困难的处境里,用微薄的力量互相帮助。

以规为瑱 规:规劝;瑱:古人冠冕上垂在两侧以塞耳的玉。把规劝的话当作塞耳的瑱。比喻不听别人的规劝。

以一警百 惩罚一个人来警戒其他的人。

以文乱法 文:指儒家的经典。引用儒家的经典,非议国家法令。

引以为戒 引:用;戒:鉴戒。指把过去犯错误的教训拿来作为警戒,避免重犯。

以汤沃雪 汤:开水;沃:浇。用开水浇雪。比喻效果明显。也比喻事情很容易做。

以逸待劳 逸:安闲;劳:疲劳。指在战争中做好充分准备,养精蓄锐,等疲乏的敌人来犯时给以迎头痛击。

以尽吾齿 来度过我的一生.

以求一逞 指企图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昏昏:模糊,糊涂;昭昭:明白。指自己还糊里糊涂,却要去教别人明白事理。

有生以来 从出生到现在。

一以贯之 贯:贯穿。用一个根本性的事理贯通事情的始末或全部的道理。

以蠡测海 蠡:贝壳做的瓢。用贝壳来量海。比喻观察和了解很狭窄很片面。

以莛叩钟 莛:草茎。原意是钟的音量大,用草茎去敲,就不能使它发出应有的响声。后比喻学识浅薄的人向知识渊博的人请教。

以升量石 升、石:容量单位,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石。比喻以肤浅的理解力推测深奥的道理。

以退为进 本指以谦让取得德行的进步,后指以退让的姿态作为进取的手段。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用卑劣的心意去猜测品行高尚的人。

以身作则 则:准则,榜样。以自己的行动做出榜样。

以意逆志 用自己的想法去揣度别人的心思。

以管窥天 管:竹管;窥:从小孔或缝隙里看。通过竹管子的孔看天。比喻见闻狭隘或看事片面。

有以善处 指正确对待,妥善处理。

以身许国 许:预先答应给与。把身体献给国家。指尽忠报国,临难不顾。

以蚓投鱼 用蚯蚓做鱼饵钓鱼。比喻用较小的代价换得较大的收获。

以讹传讹 以:拿,把;讹:谬误。指把本来就不正确的话又错误地传出去,越传越错。

以邻为壑 拿邻国当做大水坑,把本国的洪水排泄到那里去。比喻只图自己一方的利益,把困难或祸害转嫁给别人。

以怨报德 怨:仇恨;德:恩惠。用怨恨来回报别人的恩惠。

以耳代目 拿听到的代替亲眼看到的。指不亲自去调查了解,光听信别人说的。

以义割恩 义:道义。用大义割断私恩。指秉公办事,不殉私情。

政以贿成 形容旧社会政治***,官场黑暗,不行贿就办不成事。

孜孜以求 孜孜:勤勉的样子。不知疲倦地探求。

坐以待毙 坐着等死。形容在极端困难中,不积极想办法找出路。

坐以待旦 旦:天亮。坐着等天亮。比喻办事勤劳。

自以为得计 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自以为是 是:对。总以为自己是对的。形容主观,不虚心。

适以相成

取以来 把他们搬取到我这里来。

以一当十 当:相当。一个人抵挡十个人。形容军队英勇善战。

失之毫厘,差以千里 指细微的失误,可导致巨大的差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攻:琢磨。别的山上的石头,能够用来琢磨玉器。原比喻别国的贤才可为本国效力。后比喻能帮助自己改正缺点的人或意见。

无以塞责 自谦之语。无法弥补自己应负的责任。

以德报怨 〖解释〗德:恩惠。怨:仇恨。不记别人的仇,反而给他好处。

以德服人 〖解释〗以良好的德行使百姓归顺、服从统治者。

以德追祸 〖解释〗指上对下施恩不当,适以招来祸患。

邦以民为本 古代儒家民本思想的一种反映,认为万民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治国应以安民、得民作为根本。

卑以自牧 指以谦卑自守。

不随以止 不跟随别人而半途停止。

差若毫厘,谬以千里 开始时虽然相差很微小,结果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秦代的罪名有哪些秦代的罪刑有什么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 (一)秦律的主要内容 1、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命令、制、诏 (3)程 (4)式 (5)课 (6)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7)廷行事(判案成例) 2、主要罪名 (1)***罪 (2)贼杀伤罪 (3)诽谤罪 (4)不敬皇帝罪 (5)以古非今罪 (6)非所宜言罪 (7)妄言罪 3、刑罚种类 (1)生命刑 绞、枭首、腰斩、车裂、弃市、具五刑、族 (2)身体刑(肉刑) 墨、劓、刖、宫、笞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4)财产刑 赀、赎、没和收。 (5)身份刑 夺爵、废(撤职) (6)流放刑 秦代叫“迁” (7)耻辱刑 髡(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只剃鬓须) 4、刑罚原则 (1)区分故意和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二)汉律的主要内容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经》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律》、《厩律》、《兴律》三篇而成。 3、文景帝废肉刑 4、刑罚原则 (1)上请原则 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秦汉时期的司法 1、廷尉 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职责: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2、御史制度 监察官吏 3、公室告 秦汉时期的告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称为告,类似现代诉讼中的自诉;另一种是***官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提起纠举控诉,称为劾,相当于现代的公诉。 其中“告”又分两种形式:一类是“公室告”,即控告非家庭成员间的***、、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另一类系“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后一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4、春秋决狱 就是用《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四)秋冬行刑 来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 1、魏新律 (1)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这是我国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2)在内容上,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结构更合理 (3)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2、晋律(又称“泰始律”) (1)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表现是“五服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3、《北魏律》和《北齐律》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1)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篇首。 (2)内容上,归纳了“重罪十条” (二)主要内容 1、八议 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 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员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3、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义、内乱 4、服制定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 (三)刑罚变革与司法 1、 流刑 2、废除宫刑 3、中央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1、开皇律 (1)确定了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 (2)正式确立了死、流、徒、仗、笞的封建五刑 (3)首次设立了“十恶”条款 2、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 3、唐六典 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4、法律形式 (1)律 (2)令 (3)格 (4)式 5、中华法系 (1)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 (2)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3)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4)司法受行政影响大 (二)罪名与刑罚 1、十恶 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七杀 谋杀;故杀(***);斗杀(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误杀;过失杀;戏杀;劫杀(因劫囚而) 3、六赃 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4、保辜 保辜是指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 5、五刑 苔、杖、徒、流、死 (三)刑法原则 1、公罪与私罪 2、自首与类推 3、化外人犯罪(外国人犯罪) (四)唐律的地位 1、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封建律典的影响 (五)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2、回避原则 唐代回避制度称为“换推”。 3、***三复奏 

秦朝的刑法有几种!

1、危害皇权罪。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列为重罪,按***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等。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等。

秦朝法律的内容有哪些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并用的刑罚(具五刑 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具五刑: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并用的刑罚。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趾),笞杀之(用藤条/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趾,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另汉朝开国名将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执行***,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史记》中,秦国烧书片段,原文,及其翻译?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执行***,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就是要人民向***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史记》中,秦国烧书片段的原文如下:

丞相李斯曰:“……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

这段原文讲的是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下令烧毁除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以外的所有书籍

以下是这段原文的翻译:

丞相李斯进言说:“我请求史官把不是秦国的典籍全部烧毁。不是博士官职务的人,天下人敢收藏《诗》、《书》、诸子百家著作的,都要送到地方官那里一起烧毁。敢有聚在一起谈论《诗》、《书》的处以***示众。用古代的人非议现在的处以灭族之罪。官吏如果知道但不举报同罪。命令下达三十天还烧不完的处以黥刑并派去戍守边关。只有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烧。如果有人想学习法令,要以官吏为师。”秦始皇下令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