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之危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tamoadmin 成语问答 2024-09-05 0
  1.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2. 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3.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4.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5.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

是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虽然在民法通则里说的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里把这个归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应该按合同法的说法来区分!以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如果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无效的条款,如果造成整个合同无效,那就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欺诈胁迫,趁人之危,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合同;2、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义务的;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

趁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趁人之危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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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律主观:

一、显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不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亲友为抢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钱之机,借款人借机提高利息,这就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行为绝对无效,而显失公平行为相对无效。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一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以及结果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显失公平立法目的

设置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损害一方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显失公平原则并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自由。而如何在确保契约自由与维护合同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即保证合同正义,又维护合同自由,在契约自由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则正是契约自由原则正确适用的关键。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

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

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流程如下: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特征便是“违心”,即违背签合同者的意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趁人之危。这几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

由此可见法律的完善和对签合同者的保护范围之广,使得恶意合同的存在得到有效的限制。同时切记,可撤销的合同属于具有生效能力的合同,这和违法的无效合同不同,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只是违犯了签合同者的合法利益才使得此合同变得可撤销,而合同本身并没有问题。

答案:D

2021、2020版教材P143 / 2019版教材P142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