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的利弊-严刑峻法是什么
1.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2.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3.ICAC是什么意思
4.受刑的词语受刑的词语是什么
5.评价诸葛亮
三国三典,是什么意思
《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孟子讲求“道性善” ,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当今中国,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的重要使命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弘扬法治精神,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中国历史性的巨变,在其发展长河中可谓深远。一代代人才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注定为之改革。有多少次震动人心的改革就有多少次同样令人鼓舞的法制变革。一个社会的进步,一个民族兴衰的发展史,都可以从法制中窥见一二。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的反映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看法与做法。法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下的综合反映,是对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铁马金戈下打出来的江山,不是金汤永固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筑就千秋的江山基业,很早很早统治者们就意识到了这个定理。他们发展了立法指导思想,制定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以保障他们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江山。在从人们的手中夺权的过程中,一步步积累了经验,发展了自己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大量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却似乎始终围绕着一条定理。这就是我们熟悉的“三国三典”立法指导原则。究其发展原理与验证它的可靠性,可以贯穿整个法制历史的长河。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西周时期依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统治者灵活运用刑罚手段,并提出“三国三典”的原则来指导立法,这就是著名的“三国三典”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与此同时,中国历代的统治阶级又人为地把治理国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
由此,中国的文明思想不得不提到那个混战的、但是并不混乱的年代——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一时代有太多太多的思想发展起来,并相互碰撞。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生产力的不断提升注定会使社会发生不可想象的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变迁,政局动荡,深刻的社会变化需要人们从历史的经验上进行总结,从思想理论上作出说明和解释。社会走向需要人民做出合乎情理的、令人信服的预测,特别重要的是,诸侯国急需适合自己的治国方略,尽快富国强兵,以便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生存和发展。所有的这些问题,都需要由思想家们的思考与解决,统治者的压力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为思想家们增添了压力,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这一时期有着显著的特征,是至今为止未曾再次出现过的文化局面,“诸子林立”、“百家争鸣”,思想领域异常的活跃。其中对法律思想贡献较大的主要有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战国时期儒法论争,对中国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两家的论争延续了整个封建历史的舞台,归根到底就是德法的争论,到底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这种状态至今仍有延续。儒家代表了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其创始人与倡导者一心想恢复“周礼”,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的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极力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思想意识。
到底实行“德治”还是“法治”,关系到“三国三典”理论的源泉,论证理论的可能性。所以在理论的层面上,思想家们从更深层次的方向来论证其学说的可靠性。著名的《三字经》开篇就提到了“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简言之就是著名的“性善论”,儒家学者赞成“德治”,认为只要以德就可以感化他人,所以大多坚信“性本善”的思想。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是第一个系统的提出“性善论”的学者,将儒家的法律思想构建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从更深远的角度论证了儒家思想的科学理论,使人们更加信服儒家的学说体系。孟子讲求“道性善”,肯定人性本是善的。“性善论”的理论基础是人人生而皆有四心:“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由此概括为:仁、义、礼、智。这四者是“善”的萌芽状态,是人本身的道德本能与道德直觉。在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影响中,有的人能够保持;有的人却丢失了,成为违犯社会制度的人。但是因为“善”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丢弃它们的人经过道德的感化和教育,可以重新认识到自我的不足,改善自我,得到“善”。因此,儒家的治国方略着眼点在于以德扬善而不在于以法防恶。儒家过多的提倡以君主的贤能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治”的感化力量来教育人们遵守自己的行为规范。
然而,同样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荀子却也从人性的本质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理论基点,就是著名的理论学说“性恶论”,为法家的理论学说找到了理论的根基。荀子断言“人之性恶”,人性应当改造,也可以改造。这就构成了荀子思想理论的基点。他认为人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这也就指明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正本清源,改造人们的恶,并且由此指出了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与法”并用。荀子发展了孔子的礼学,将礼作了法的解释,为封建社会政治法制思想提供了理论的指导。归结荀子独创的“礼法”观,我们可以知道,礼法的一体并不是绝对的二合一,更不是分离的,而是有区别的统一,认为治理国家应该从法开始。
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也是唯一一个可以和儒家一决高下的学派。法家人物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并且这个学派的学者有着共同的思想主张和体系,他们均认为法是重要的,法治优于德治,认为无论是君主还是布衣草民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主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们认为所谓的“人治”就是“心治”,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一个圣人的身上,这会使国家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中。只要君主能够“以法治国”,平凡的人也能治理好国家,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法家的观点突出体现“重法”。
两千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礼法结合才能创造出中国的盛世局面,任意割裂二者,或者只借助于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只会导致国家的灭亡。只有理顺了人性善恶的关系,才能更好得运用“三国三典”的理论指导国家的立法,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处于乱国的时候,使用重典情况下也不能废除德治,使社会陷入被动与更加动荡的局面。这样就给“三国三典”的理论奠定了基调,搞清楚了“礼与法”的关系才能在运用“三国三典”的时候,注意两者的关系。
同样历史也给了验证“三国三典”理论正确与否的机会,历史的进程一次又一次的反反复复的来验证“三国三典”理论。
“刑新国用轻典”是“三国三典”中第一个来被历史验证的,因为对于历史的发展,每一个朝代都会由盛而衰,必将经历由新到旧的历史过程。秦代,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的时期。秦朝的铁马金戈踏破了六国固若金汤的城池,随即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以高度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封建帝国。为了防止秦朝再像奴隶王朝一样产生分崩离析的局面,秦朝在统治思想与政治方针上苦苦的寻求。对于墨家,秦的统治者显然不感兴趣,甚至不愿理睬,因为其理论过多的限制了皇权的强化,统治者在封建王朝序幕刚刚拉开之时,是不会与人们分享权力的。儒家的“礼治”思想是无法与自身的政权巩固相联系的:一方面,“礼治”过多的宣扬了民众的思想,儒家的弟子不满于秦的政治统治思想一心想恢复周礼,激怒了秦的统治者;另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与没落的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激化,实施“礼治”无疑会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危及秦朝的统治。而且“礼治”会使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这是嬴政万万不愿看到的。道家推行“无为而治”的思想这与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更是格格不入的,无为而治的意思也就是国家统治者不得干涉人民的权利,极大的限制了君主,使君主处于虚位。这样,秦的统治者权衡利弊,最终选择了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万事皆以法先行。这样的大好局面,使法家的思想得以广泛的传播,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方针指引了官僚阶级、知识分子纷纷学习法制。但是也是因为秦的滥用法制思想,使法的思想走上了一条“绝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国家的稳定需要法的治理,任何一代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能意识到这一点,只是对于法的运用却千差万别,致使许许多多的王朝在争斗中土崩瓦解,秦朝的统治就是一个例证。秦的两代君主都认识到了法的统治效用,在统一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对法的意义做出了阐释。只是二者对法的效果未能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致使秦的统治仅仅存在了15年。在嬴政执政时期,严刑峻法已经暴露出弊端,然而胡亥也未能及时纠正,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致使身首异处,为天下人笑。法的严刑有利于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是其严刑峻法却严重的窒息了人民的思想,妨碍了人民的生活,使人民惶惶不可终日。秦的统治者把法律当成了统治万世的基点,对自己的统治理论缺乏应有的警惕,一味的迷信权力与暴力统治,没有结合当时的时代潮流以及社会的发展情况,仍然把农民甚至地主阶级看作是自己的奴隶,加以管理,实行峻法,由此走上了迅速灭亡的结局。但是秦的统治者尚能够认识到法的作用,这在历史上已经是文明的进步了。但是他们的滥用却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为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三国三典”的立法指导思想,从侧面例证了“刑新国用轻典”的理论,秦朝统治阶级在新国时,却使用了与之相反的理论,用了重典,致使广大的人们刚刚脱离了战火纷飞的战国时代,转而又进入严刑酷法的年代,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刑平国用中典”,是“三国三典”原则的又一概括。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在汉代脱颖而出,作为“群儒之首”的他以儒为主、儒法合流,并吸收了其它学说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统治的思想,用先秦儒家所不具备的天道观论证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的论点,借用了法家的思想把德与刑都作为统治人民的、在不同的领域内使用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汉武帝刘彻年轻好胜,在他的统治时期,征伐四方,在他的领域内,处处可见兵戈与战火。汉武帝听取了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对内外实行严酷的“大一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刘彻进一步维护皇帝的权威,命令张汤制定《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此外,还加重了对于“废格诏令”、“僭越”等罪行的处罚,采用重刑镇压人民的反抗,并设有钳制人民思想的罪行。严厉打击地方诸侯割据势力,对于危及中央政权的行为,无论平民百姓还是皇宫贵族,都要严厉打击。汉武帝时期是汉代立法的一次高峰,刘彻以其霸王的气势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他的立法使得汉代的立法系统进一步膨胀。任用很多的酷吏对违反法律者进行残酷的打击,后世一些的法学家与历史学家都认为汉武帝的施政纲领与征伐行动无异于秦始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汉武帝时期处于西汉的中期,提出了“大一统”的思想,在法律上遵循“重刑”的原则,但是社会并没有停止,反而高速发展,社会良性进步,冲击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刑乱国用重典”是“三国三典”中最后一种理论。明太祖朱元璋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思想。他的立法指导思想很具有代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朱元璋执政后,信奉“重刑”经典理论,并把治吏作为治国的重点,总结了两宋以来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经验,以及元末中央集权势力的消弱,促使他下定决心,采取“重刑”主义,特别是“重刑治吏”,实现“事归于朝廷”以及皇帝“乾坤独断”的目的。在“重刑治吏”的同时,他丝毫没有放弃“治民”的工作,他不过是通过治吏来达到有效的治民的目的,朱元璋把明初的各种农民起义视为明王朝的严重威胁。企图通过严酷苛重的刑罚手段,制止农民群众的反抗,进而达到稳定社会预期目的。在位期间,颁布了《大明令》、《大明律》、《律令直解》、《大明律诰》、《御制大诰》四篇等等。朱元璋的严刑峻法并没有像秦始皇一样,导致其身首异处,政权更迭,反而稳定了明初的社会局面,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后任的统治者遵循其立法指导思想,并开始了统治中国长达276年的明王朝,这种状态进一步冲破了“三国三典”的原理。
综上,“三国三典”立法指导思想不能机械的被运用,应该因时因地制宜,理论联系实际,绝对不可以教条的使用。“三国三典”的理论在历史的长河中整体上验证了其理论的可行性,这一点绝对不能被抹杀。因此,我们在运用“三国三典”的同时,应当注重实际的情况,加以分析与取舍。历史已经证明,“三国三典”的原则在立法的长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更加应该看到,它仍有不足性,因为时间与空间都是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立法的原则应该是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因为社会的变化,毕竟会要求其上的上层建筑随之变化。因此,不可以机械的看待问题。
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有哪些?谢谢
重典治国论 评
摘要
传统社会以降,“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但重典治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往往难以完成统治者的决策预期,收效了了,最终难以逃脱成为历史陈迹的命运。在认清辨明重典给传统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同时,不应妄自断言仅是法典之严苛性造成了社会动荡,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步伐。反之,应当透过制度体表剥离并审视导致重典失效的权力结构、社会文化氛围、法文化为背景等要素群体,反思而进取,此乃是国人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
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而由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制土壤所孕育的“重典论”,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具备的意蕴是有差别的,对社会的作用力也趋于殊途。剥离纷繁的表象,抽取各式重典背后承载的法文化,“重典论”思潮似乎也并没有随着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更新换代而彻底消褪,却成为隐性的法制因素,供给着目的论化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着国人今日的法治进程。
故而,在不断辩证借鉴、汲取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思想经验,兼顾吸纳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今天,归纳、总结重典治世所发挥之效用,使之浮于水面,愈加明确化,继而认清利弊,抽取其中的合理性因素,扶正法治化轨道,乃是国人不可偏废、僭越的社会工程。
一、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一)重典论之源流概要
翻阅中国历史,即可发现“重典治国”理论拥有厚重的人文底蕴。上古伊始,发端于礼、刑之中国法,在刑始于兵,刑、法并无二致的年代,实则反映着一部古人类社会群落逐步发展壮大的演化史。国家产生后,统治者为建立统治,维持秩序,启用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1]之道:邢之目的即为树立权威,使“民不敢犯”[2],“禁奸止过”[3]以确保有条不紊。从人类演进学的角度审视法源于刑之事实,也能窥见人类发展史乃至法律制度发展史的诸多共性。
但中国法之流变有其自身的轨迹。重刑亦非万能,当鉴于史上因滥施刑罚适得其反,遭至民众反抗而湮灭统治权的事例,统治者蹒跚般学会,应在可控的范围内掌握权力行使的适当性,提出了以轻刑、仁政为表征的“以德配天”、“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礼法合一”的施政方针,缓和了阶级矛盾,为国家政治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渐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上升创造了有利的成长期,达到盛世。但是“约法省刑”之国策并非彻底游离于重典论设置的框架之外独立生存。于此相反,由于中央国家的形成从始便依靠着集权化的政府万能主义,决定了盛世亦当在此框架项下适度发挥而变形、衍化——其始终不能也不愿摆脱“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4]的行为范式,遵守“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5]之法则。看似重典论在法则中位居下位,然而其在较短时期内针对特定对象或为实现特定目标,从重从快,善于高速营建起“以刑去刑,刑去事成”[6]的初始局面,在稳定秩序方面,拥有毋庸置疑的高效性和合目的性,以至于可作为实施其他后续统治行为的有力保障……这些均是轻、中二典在“运行——收益”坐标系中考察时间占用、整体行为效率上无法比拟的。是故,重典治世绝非单纯仅在“乱国”发生,而有着更广大的作用空间和运行范畴。
(二)传统社会重典治国理论之解构
在对重典治国理论进行实践考察,剥除历代对重典不一的执行理念或表达方式,寻找其中共性时,实则在明确两个概念: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和“重典”概念本身。 其一,重典面向的对象群体。学者指出,古中国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即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7],简言之,系由公权力国家行政执法规则和相应治理罚则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始终难以超脱“法自君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模式,生长出如同西方那样弱化集权条件下独立完备的私法系统。造成此种局面,原因应当是多方面的,也自然非本文所研究的对象,但必定成为考察重典治世效用时不可或缺的历史土壤和理论基石。
中国法制结构决定了法制之锋芒为“士制百姓于刑中”[8]:通过对统治者治下的社会下层进行公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律约束达到治世的目的。但这并不是说,国人不曾受到统治者施加的私法色彩法律准则的控制。自古便存在的“家族法”、民事习惯,为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而推行的官办、督办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达时期培育的民事法律大量出现,在推翻有学者认为中国“无私法”论断的同时,确也说明这些法律措施相较刑事公法而言,不太能淋漓尽致的展现古中国法的特点。
故而,“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9]的“典民”结论即定,统治者所关注的刑控社会下层对象,自然为广大的底层人民,以及为其所用的庞大行政官员机构、被皇权所弃不予保护的贵族群体等(在本文考察中可视为微量化特殊对象),而对最为底部百姓的操控,很多时候是在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中完成的。易言之,高位统治集团以法治官,打造较为高效的官僚结构便能实现统治目的。若假设统治者单纯要求重典在适用于底部群体时达到“禁暴止奸”之效果,而由于官僚实质上也应归属于统治集团,便在适用法律时会产生与适于民众有别的效果,则对重刑结果的追求也会不再纯粹。
其二,重典之界定。
传统社会末期,统治者对封建法度的意义作有如下总结:“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10]。而其中“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可达到“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11]之功效。似乎重典所传达出的意味仅停留于严刑峻法、用刑苛重,能够从刑种的严酷和刑度的不着边际来体会。实际上,要准确给“重典”下一个定义,应当首先建构于整个法律体系层面,顾及其应当具备的下列特征:
1) 其体系严密,适用领域深广,并经过历代不断修正而得到完善发展。以刑事法为例,不论上古,且从先秦战国时代之始奴隶制五刑以降,经历后世各代“轻刑”之改革而达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再到封建社会中后期部分苛刑的复兴及至滥用、重新入律,形成了体制严谨、“疏而不漏”的宏观体系,甚至甚多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都会被施以刑罚制裁,如唐律中有“凡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的规文。后世欲了解各代法律制度及政治经济环境,大致也可从所立刑罚和具体规文中窥视一二。
2) 其成文法范式呈现严苛性,同时存在大量特别“法”细胞,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奴隶制五刑之严苛被逐步改良而更新为封建制五刑,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许多人类蛮荒时代具有的同态复仇、肉刑充斥的现象,代之以较为文明的刑罚,无疑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其中依旧保留了“罪人以族”、充军、刺字、枷号等罪,明清时代更以凌迟入律,彰显了传统重典的严酷性特征。同时,肉刑残余在一定时期以镇压、整肃、争权为目的被滥用而肆虐兴盛,但往往不存在成文的法律依据,被归为法外酷刑。但因注意到法自君出,大体也可将其视作某种意味上的特别“法”,只是缺失了常规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被赋以较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补充了重典实施的威力。其弹性还表现为,存在大量同罪异罚的情形构成重典体系中较为重要而特殊化的组成环节:按受罚主体待遇的迥异程度可将此环节作一二分:一方面被免除部分乃至全部的法律义务,诸如赎刑之适用;另一方面则可能承担重于律文规定的刑罚,抑或被施以特别“法”所定的极端刑罚。
3) 其类型繁复,具有强烈的合君权目的性,决定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具不同的内涵,并伴有些许理想主义色彩。依据制定和运行重典的统治需要不同,区别出即如学者归纳的几种模式:极端重典主义、重重轻轻主义、相对弱化重典主义及其他特殊化重典主义[12]。极端重典主义以秦朝刑法为典型,以繁于秋荼而著名于史。重重轻轻主义以北宋中期颁行重法地法和 “盗贼重法”、明代相较汉唐法制的“重其重法、轻其轻法”的刑法特点为代表。相对弱化主义则以主张“约法省刑”为代表,刑罚中正,多出现于国家初创或社会经济遭受重大破坏,需要长久时期修养生息之时。至于特殊化的重典推行,不宜归纳为上述任何一列,多是统治者为达到某种目的、由个人好恶及注意力之转移而发生,诸如明太祖时期颁行《大诰》、重典治吏,便具有强烈的政治整肃目的。同时,统治者通过施用重典欲达到社会秩序长治久安,万世为君的目的在史上不乏个别,惩治奸党、屠戮权臣,往往渗透了许多道德衍生的理想主义情调,而大多却事与愿违,此留待后文详述。
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重典治国理论之效用考察与合理性分析
(一)重典论之效用考察
本文给出的重典论之意义界定系以整个传统社会法制结构的发展承继为背景,就某个历史时代为考量目标,由于统治者对重典的理解正如上文中学者给出的诸多分类方式那般所异,其欲施用达成的目的也有不同,从而在后世对重典论的绩效考察过程中,需要略作抽样区别。
从较为狭隘的范畴入手,中国传统社会传承的人治氛围里,历来将开明专制主义奉为经典兴国政策,重典适用也自是以较为低级化的工具姿态非独立性存在于此制度土壤之中。故而,欲对重典制度的绩效得出相较合理与理性的结论,必须首先区分出较为适合开明专制统治生长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为既成事实,今日对重典的分类方式便在社会形态的选取中比作相应参照系。亦由此,上述分类中较为明显的,如同有秦一代等典型的极端重刑主义在考量该理论效用时,予以参照似属不妥。
其次,相对弱化重典主义以使国家修养生息为立足点,多为修复脆弱的自然经济而设立。统治者总结历史,普遍考虑到暴刑荼重致使民众反抗、社会动荡,给统治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后适度反省,能够识知“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13],此环境中,重典用为上层建筑,由其本身性质与较为脆弱的社会资源条件相左,决定了其不宜作为长久制度存在。于是乎当约法恤刑,弱化对广大民众适用的重典因素。此种政策多发于封建国家权力初创但保有较强的统治力,抑或公权力所能调配的社会资源数量尚处于上升趋势中的时期,经济政治制度本身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通过法制变革易于释放被前不合理桎梏所封闭的发展动力。此种重典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得民生得以稳定,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易导致在重典治理对象中,可能对官僚群体的监控力度松散不足而日益滋生并加速此群体的溃烂。在此也应说明的是,在传统社会中盛行的诸如“八议”、官当、请、减、赎、免等制度,并非统归于相对弱化主义,正如上文所提及,是重典制中较特殊的同罪异罚环节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对重典制度的较强“离心力”,但囿于皇权权威的维护始终未能游离,但确对重典所达之效用有抵销之反作用。
这样一来,衡量重典治世绩效较为上佳的样本,即剩下区分对象的重重轻轻主义和特殊化重典主义。
重重轻轻主义重典模式有着纵横二向有别的不同意域:从纵向而言,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传承的角度,指出后世重典较前期规文在适用对象和程度上的区别,这是历史差异的显示,如有明一代较唐律所作出的改进;从横向而言,是对当期使用法制时对象和程度的差别性规定。易言之,即同罪异罚环节中扩大受动主体承担义务的可能性部分,即如宋代“盗贼重法”“重法地法”之推行。
传统社会笃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北宋时期,由于立国未经过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改革、外患深重、加强中央集权而形成的冗官弊政等因素,客观上塑造了一个阶级对立相对严重的时代,以至于统治中期便较早的开始显现危机,盗贼之患即是表征之一。对此,由北宋仁宗嘉佑6年始历经英宗、神宗、哲宗三代以恶治恶、加重打击贼盗力度而扩大施用的重法地法、盗贼重法等,依据今日传世的大料史料,似乎其从未能有效发挥统治者预期的治理效果。不但如此,还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混乱。如熙宁十年(1077年)二月,“京东、河北盗贼不禁,至白昼于市,攻略镇邑,执缚官吏”[14];元丰年间(1078-1085年),李常知齐州,“齐多盗,论报无虚日”,在其治下,“盗贼遂清”。而到哲宗末年(1086-1100年),齐地“群盗昼掠涂巷”[15]……即便在京都附近,“盗贼充斥,劫掠公行”,作为执法主体的军队、官员多是“势力怯弱,与贼不敌”,“纵能告捕入官,其余徒党辄行仇报,极肆惨毒,不可胜言”[16]。
特殊化重典模式之特异,在于其非但不能彰显统治者所谓“审慎刑罚”,也不是出于如同北宋王朝那样严酷的统治环境,导致统治集团“被迫”推行严酷的法度,整肃社会秩序——决策者在主客观方面都未遭遇“窘境”。客观上,其时常处于较为安定的统治时期,甚至万象更新、盛世之状初见端倪;主观上,决策的制定并非外部因素推动的应激反应,而很大程度上是己身深思熟虑的结果。更确切地说,是依照自己的人格信仰和对自己利益的检讨。此种模式时常被筛选出的例子,即明太祖重典制贪之几十年风云历程。
亲历社会底层疾苦的明太祖,对元末官员贪渎、政治腐败而遭灭亡感触颇深,故严厉法度,重典治贪,对封建官吏的严罚可称空前绝后。最为重要的是,其空前的完成了将久已存在的、体现各代统治者严苛色彩的法外酷刑即特别“法”因素转换为真正意义的制定法模式,使传统社会的重典体制更加完备化,尽管这些成文法实际发生效力的时间极为短暂。但应看到,终洪武之世,其也未能助太祖达成事先所勾勒的清明政治的目标。凡举一例即可:洪武十八年,吏部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谒官员几千,其中所谓称职者仅435人。对此太祖晚年也认识道:“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17]至成祖永乐初年废建文仁政而沿用《大诰》收效不佳后束之高阁,《大诰》之刑渐渐弃用后数载,贪官污吏已遍布内外,显示了挣脱重典之束缚后强劲的反弹力。
(二)适用重典之合理性分析
由上,传统社会无论何种重典治世模式,收效均属了了,呈现整体低效甚至无正效用但却有长久活力的奇怪姿态。对此进行合理性解释的角度可有多个,但欲以单向的、法律制度模型的路径为切入点,应把握法文化、制度建构与发展史及其客观运行评价作为突破关键。
首先,重典发挥的阶段性正效益对维护统治具有强吸引力,统治者可将其作为改变行使统治权不利局面,寻求优化时的博弈行为。中国古来之重典是成系统的,规范严密,且表现为某种封闭性的独立发展结构[18],立法和策略之行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同时中国自古而来较西方强烈甚多的集权型治理模式,也能将资源集中到足以确保由上而下执行某种制度初始阶段所要求的严格性,甚至严苛、残暴性。故而,重典推行在短期时间确实可如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彰善瘅恶,激浊扬清”[19]。虽然只是违法者受到重惩造成社会相关主体感到自危后,所受规制的社会反常暂时停滞甚至隐蔽的反应。然重典的最初作用力越强,其受用波及越广,影响便越深,停滞症状维持时间便较长久,虽然不乏孕育着更剧烈反弹的可能。但这不能不给统治者以想象的空间,继续预期所深恶痛绝的受动主体自觉进行良性转变,以至设想能秉承重法之效,最终消弭不安定因素,“以刑去刑”,长治久安。而在传统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社会呈现多元化趋势和统治者所欲维护的简单生产基础下社会治理手段产生冲突,更凸现了无法与时俱进的一般法典修正补充技术的落后地位。为摆脱此种不利局面,采用有别于一般法制制约力的重典,不能不说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被迫放手一搏的无奈。
其次,适用重典是统治者认可的,永葆国家机器运转动力所必需赋加的“托宾税”。在传统社会这架巨型机器运转二千余年的过程中,官吏始终作为统治者实现统治效能,控制普通民众不可缺失的组成利器。官吏集团与最高统治者之间本质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雇佣关系:因为高度集权社会中权力之行使,实际亦是建立在地方权力为中央权力直接控制,却也过分集中的情况下。故各级官僚机构在中央之下扮演的角色,即为雇员也为在局部受制的大领主,系一种具有人格化的工具[20]。故“国家之败,由官邪也”[21]是古人对官之于国重要性的认识,于是坚守不放“治国莫大于惩贪”、“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22]之圭臬。时时用重法剔除国家机器中不合理因素,整肃行政纪律,即如在宏观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学家所言为齿轮良好运转而不时放入细沙般效果的课税雷同,治理官员腐败懈怠而致阶级矛盾过分扩大化,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
再次,适用重典反映了传统社会“礼法合一”条件下泛道德化的“和谐”行为预期。两汉以降,法律道德化色彩逐步加强,隆礼重法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引礼入法,一方面为统治者鼓吹“惟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宣扬仁政和统治地位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善用礼中丰富的道德规范培育发达的家法族规,使社会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金字塔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维护统治所需耗费的成本,“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以德化天下”,“明刑制以齐之”[23],国家可长久矣。应该说,决策者乃至国民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并预设了人性向善的儒学基点,努力以道德化行为范式来改造既定的不合理因子,其中一方通过隆礼以导民向善,减少不必要的统治开支;另一方则企盼上为政以德、匡扶正义——权力义务极不对称两方群体在社会构建中共享着基于不同认识形成的“和谐”雏形表征之向往。但由于传统社会局限性,社会矛盾无法消解,人们注定长久面对大同理想和严酷现实之冲突。于是乎统治者每每“痛下决心”,对人性论稍作一修正,试图以灭除恶之人性的刚猛之法以恶治恶,树立权威,瓦解法制运行不畅的阻碍;国民也时常希冀青天在世,向给自己带来深重苦难的官僚腐败集团表达失望和愤慨情绪之时,事实上也早已偏离了人性善之预期,复燃原始复仇主义之观念,同时却也清楚意识到民众分散力量之孤立弱小,被迫对善治之论尚存遐想,有通过接受由上至下的重典洗礼来达到社会革新,重建“和谐”的心理准备和要求。
作为传统社会法文化的标志之一,尚不能忽略法自君出、权尊于法的事实。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正是统治者“口含天宪”,不受权力约束,决策之合法性历来没有适格的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则可在决策定立时由下而上反馈得以损益,但依旧无法摆脱深烙有统治者自身对历史、社会现状、皇族利益思考和抉择之泥淖,甚至表达了其对以往自身经历“辛酸”面的反思或抵触、逆反情绪,重典的抛出也不外如是。
ICAC是什么意思
ICAC是指:香港廉政公署
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
廉政公署成立以来,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并获得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也致令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 。
扩展资料:
ICAC的纪律要求
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因于“高薪养廉”,调研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一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
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廉署这种近乎苛刻的“严于律己”和不知疲倦的高效工作,使其在最近一年的公众调查中,获得了超过99%的被调查者支持。
廉政专员汤显明强调,反贪的关键不是“严惩重判”,而是做到“逢贪必被抓”。在他看来“刑并不能阻吓贪污犯罪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利润在,杀头的生意总会有人做。
而‘逢贪必被抓’则属那种肯定赔本的买卖,不会有人做”,所以,反贪机构的关键是要做到,对腐败“零度容忍”。
受刑的词语受刑的词语是什么
受刑的词语有:明刑弼教,礼乐刑政,繁刑重赋。
受刑的词语有:严刑峻法,当刑而王,严刑峻制。2:结构是、受(上中下结构)刑(左右结构)。3:拼音是、shòuxíng。4:注音是、ㄕㄡ_ㄒ一ㄥ_。
受刑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受刑shòuxíng。(1)受到拷打、折磨。
二、引证解释
⒈遭受刑罚。引《孔丛子·刑论》:“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晋书·刑法志》:“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鲁迅《伪自由书·电的利弊》:“上海有电刑,一上,即遍身痛楚欲裂,遂昏去,少顷又醒,则又受刑。”
三、国语词典
遭受刑罚。词语翻译英语beaten,tortured,executed德语strafrechtlich(Adj)_法语battu,torturé,exécuté
四、网络解释
受刑受刑,意思是遭受刑罚。出自《孔丛子·刑论》。
关于受刑的近义词
伏法伏诛
关于受刑的诗句
王尸受刑计未从而骨肉受刑王尸受刑
关于受刑的成语
明正典刑遁天之刑严刑峻法当刑而王严刑峻制礼乐刑政刑期无刑
关于受刑的造句
1、他受刑不过,屈打成招,受了不白之冤。
2、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所以刺字也被称为刺面、黥面、墨面。
3、向例绞刑是全尸,而洪受刑时绞机忽把他的头切了下来,实在是件怪事。
4、当受刑的时候,他们喜乐,就象这能加快生命进程一样。
5、雅各博维茨说,“该亚法是耶稣受刑的唯一关键人物,根据事实推断,这一切皆暗示正是这两颗铁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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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诸葛亮
诸葛亮的政治和军事才能
从综合国力来看。诸葛亮接手的蜀国,是一个刚刚遭受彝陵惨败,元气大伤的蜀国,是一个内忧外患的蜀国。彝陵之战,蜀国丧失了数万东出的精锐部队,丧失了无数的军资器械,丧失了傅彤、程畿、张南、冯习、杜路、刘宁、黄权、马良这样的将领人才,新生的蜀汉政权元气大伤。再者,除了彝陵之战,蜀国的其他人才也相继损失。章武二年(222年),蜀国太傅许靖、尚书令刘巴、骠骑将军马超又相继逝世,使得蜀国的人才危机雪上加霜。除了人才危机以外,南中问题也越来越需要处理。在蜀国建立初期,南中越崔夷首领高定率众反叛,军至新道县结果被李严击败。而汉嘉郡太守黄元,听说刘备在永安病重,于章武二年十二月起兵反叛。次年三月,黄元又利用诸葛亮赴永安探望刘备的机会,率烧了临邛县。最后被蜀军所平。虽然这两次叛乱都被平定,但由于蜀国建立时间不长,“南抚夷越”的措施一直未能得到执行。而且蜀国之主刘备又于章武三年病逝。彝陵新败、元气大伤、人才危机、黄元叛乱、南中问题以及新丧国主,这些都是蜀国的内忧。而蜀国的外患,指的孙刘联盟的破裂。前面在分析“隆中对”时已经提到过了。东和孙权在“隆中对”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刘备、诸葛亮只是在荆州完全被夺,两路夹击中原的战略意图完全无法实施的基础上,才愿意和孙吴做彻底决裂的。在彝陵战败后,新生蜀国的国力几近耗竭,而这时与东吴的敌对关系却仍未得以改善。这时的蜀国在前进的道路上不仅要面对宿敌曹魏,又多了一个强大的对手孙吴。如果长期与孙吴这样敌对下去,蜀国就始终无法摆脱自己在外交上的被动与危机,而“兴复汉室,还于旧都”的目标,也就更难得到实现了。以“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的说法来称之,实在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从政治角度来看。由诸葛亮治理下的蜀国可以说是三国之中,最有条理的一个国家。在其执政最初二三年时间里,采取闭关息民的方法,立求恢复蜀国元气,随后平定了南中,得用南中地区的富饶,进一步充实了国力,再加上以“严刑峻法”来打击“专权自恣”的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蜀国上下呈现出一片清明、安定的局面。在政治上也是非常优秀的。但是蜀国毕竟建国不久,如果从刘备取得益州开始算起,一直到诸葛亮逝世不过就20年时间。而与曹魏已历三世前后40年的历史相比,显然不如曹魏历史长久。再者,曹操、曹丕、曹睿三人的执政水平也是较高的。做为同样是优秀政治家的曹操,他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是有目共睹的,而其后的魏国政治总体框架也是基本由曹操构建的。曹丕在其执政的六、七年时间里,也相继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政治措施,如颁布了一些有利或关心庶民的诏令;禁止妇人、宦官、外戚干预政事;选用智谋贤德之士;推行九品官人之法。曹睿则在诸葛亮逝世前,也表现出比较优秀的政治才能。如在善为军计、明察断狱、容人直谏、不杀谏臣等方面,都有过比较杰出的表现。因此,在曹操、曹丕、曹睿前期(指诸葛亮逝世前),魏国的政治情况也是较好的,但曹魏要比蜀汉早建立20年,这20年时间对于一个处于发展中的政权来说,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曹魏就总体势来看,仍要优于蜀汉,其统治根基也要比蜀汉来得稳固。
从军事方面来看。在古代冷兵器战争中,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实力是否强盛,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看该国的军队的多寡。而兵与民的关系又是密不可分的。它具体表现为:兵来自于民,民众的数量制约着兵众的数量,这是一个绝对数量指标;另一个是相对数量指标,指军队的绝对总量与民众总数量的比例。因为兵是靠民养活的,所以兵与民之间必须要有个适当的比例。蜀国地寡人少。地不过一州,人口总数不过九十万。而曹魏却拥有九州之地。据《通典》上记载,魏亡时有人口440万之多!当然是诸葛亮执政时期,魏国是否有如此之多的人数值得疑问。但退而求其次地说魏国有三百多万人口,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蜀国当时的军队总数约有14万左右,其平均不到二户就要养一名士兵的比例,几已到蜀国对军队承担力的极限。即使是这样,仍然比魏国40多万的军队,规模要小得多。故“蜀兵轻锐”这一情况,是客观实在的。
从经济上看。曹魏方面对于经济问题,一贯是非常重视的。早在初平三年(公元192年),曹操得兖州之时,其手下治中从事毛介就向曹操明确指出“修耕植,畜军资”的建议,(见《毛介传》)曹操对于毛介的建议非常赞赏。且曹操又于建安元年(公元196年),采纳枣诋和韩浩的建议,在许昌试行屯田,并任命枣诋为典农都尉主持其事,当年得谷数百万斛,取得了巨大成功。枣诋后,任峻继任典农中郎将,在所有州郡例置田官,招募流民,组织生产,推广屯田。由于“屯田制”的实施,促进了曹魏的农业生产发展,增强了魏国国力,较好地解决了军粮供应,减轻了农民运送粮草的劳役负担。史称曹操屯田,“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见《武帝纪》注引《魏书》)这就为曹操统一北方和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原先许多不进行生产的流民、降卒转变为了生产者,据《国渊传》上所说,“渊屡陈损益,相土处民,计民置吏,明功课之法,五年中,仓廪丰实,百姓竞劝乐业。”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屯田制”还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而做为曹操的后继者,曹丕除继续执行“屯田制”外,还专门设置了“专掌军国支计”的度支尚书,负责筹划军粮,足食济军,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从蜀国来看,诸葛亮也同样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经济生产的举措。诸葛亮针对蜀国新败的情况,提出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的方针,令百姓安居乐业。又命李严移民2万充实汉中,使由于曹操大量迁徙人口而致荒芜的汉中,重新呈现出一片“男女布野,农谷栖亩”的景象。(见《蒋琬传》)为了发展农业,诸葛亮十分注重兴修水利。他专门设置了堰官,并令1200名士兵常年驻守在当时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对其进行保护和治理。诸葛亮还十分注重对工商业的发展。他非常关心盐铁业的生产,并花大力气极大地利用和促进了蜀国的织锦业。诸葛亮一面身体力行,带头养蚕务桑,另一面设专职锦官,专门组织生产、调拨蜀锦。蜀锦是蜀国对外与魏吴两国通商的主要商品,其质量之精美,远胜曹魏。在增加蜀国国民收入的同时,诸葛亮又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诸葛亮的带动之下,蜀国的绝大部分官员,都节俭成风。在诸葛亮实行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治国方针后,蜀国的经济得到了很好的恢复和发展。就主观努力而言,两国都差不多,而蜀国可能在主观努力上,还更胜一筹。但任何经济活动的成效,也必须在一定的物质条件做为基础的。天下十三州,曹魏拥有九州,地大而人多,人多而物博。而蜀国所据的益州虽有“天府之国”的美称,但和曹魏相比,终只为一州之富。且曹魏也有同样富饶的黄河流域和淮河流域。因此,就经济实力来看,仍是曹魏占有绝对优势。
再来看看战争的性质和人心相背的问题。在三国鼎立尚未完全形成之前,形势相对比较复杂,而当时效忠于汉室,仍不失为一面号召民众的旗帜。所以曹操以“挟天子以令诸侯”,刘备则居汉室正统奉衣带诏讨贼,而孙权为汉室去残涤秽,三家都能在群雄割据,错踪复杂的形势下,建立和巩固自己的政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兴复汉室”这面旗帜的号召力,就越来越小了。曹、刘的相继称帝,已经无法再简单地去区分谁是所谓的国贼了。到了公元229年吴蜀订盟之后,“汉复汉室”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号召力,而逐渐转向了一种“盖天命有归,不可以智力争也”的观点。因此,战争的性质也没有什么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了。魏蜀吴三方都形成了割据一方的国家,哪一家的综合国力最为强盛,哪一家就会得到士大夫和民众的支持。诸葛亮在其“隆中对”中所讲到的“百姓孰敢不箪食壶浆以迎将军乎”,这是刘备集团若想兴复汉室,所必须据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群众基础。而在诸葛亮的历次北伐中,除了一出祁山时,造成曹魏关中震动,天水、南安、安定三郡叛魏应亮,其余数次北伐,始终得不到曹魏士民的有力响应。而强敌曹魏在历经孙刘两家彝陵之战实力都有所削弱后,实力显得越发强劲。蜀汉与东吴虽然在双方订盟其后的一段时间里,频频东出西击,但双方又都盼望对方能替自己于火中取栗,难以造成曹魏真正意义上的两线同时作战。对于当时实力最为弱小的蜀国来说,此消彼长,北伐的成功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小了。
最后,再看看两国的人才将帅。三国之中,以蜀国人才最少。袁子说过蜀国“小国贤才少”、“良将少”;孙盛指出“蜀少士人”;陈寿在谈到蜀国人才情况时说到“而时之名将无城父、韩信,故使功业陵迟,大义不及”;习凿齿在对诸葛亮杀马谡时,所持有的“蜀僻陋一方,才少上国”观点,也说的是同一个意思。再看曹魏方面所派出与蜀交战的对手,个个皆智勇兼备,谋略过人。以前看过不少人一直认为“司马懿政治斗争是一把好手,战略上尚可,带兵用兵,未必比孔明强多少,”这里显然需要指出一下,司马懿是一个极富有军事韬略,善于用兵的强劲对手。说司马懿军事上运筹帷幄,机谋应变的才干,有两件事可以说明。一件是司马懿攻杀新城太守孟达之事。孟达在按照常规逻辑估算魏军将在30天后到达之时,司马懿得到孟达叛魏的消息后,当机立断倍道兼行,仅用短短8天的时间便兵临孟达城下,16天攻陷新城,杀了孟达一个措手不及。另一件是司马懿征伐辽东太守公孙渊之事。司马懿正确地分析了公孙渊所能采取的抵御措施,顺利攻破了襄平,杀了公孙渊,平定了辽东,如期完成了魏明帝所赋予其的使命。从这两件事可以看出司马懿料敌之智,用兵之法。张合,“识变数,善处营陈,料战势地形,无不如计。”(见《张合传》)。郭淮,“方策精祥”(见《郭淮传》)。曹真也是一位久经战阵,经验丰富的指挥将领。桓范曾称赞其为“曹子丹佳人”(见《曹爽传》注引《魏氏春秋》),可见其也是谋略过人的。陈寿说道:”所与对敌,或值人杰,加众寡不侔“是非常有道理的。也正是因为曹魏方面有着像司马懿、张合、郭淮、曹真这样的强劲对手,使得诸葛亮的用兵方略,总是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
让我们再来看看在如此不利的形势下,诸葛亮的历次北伐。
第一次北伐,建兴六年(228年)春,诸葛亮扬声由斜谷道攻取眉县,使赵云、邓芝率一枝兵马为疑军,据箕谷。而诸葛亮自率大军攻祁山。由于事出突然,天水、安定、南安三郡皆叛魏应亮,魏明帝曹睿遣大将军曹真督关右诸军,驻眉县。令右将军张合率五万步骑增援陇上。蜀军先锋马谡在街亭被张合所破,蜀军进无所据,拔西县千余家回汉中。此战过后,诸葛亮自贬三等,以亮为右将军,行丞相事,所总统如前。
第二次北伐,建兴六年(228年)冬,诸葛亮利用东吴陆逊在石亭大破魏大司马曹休之际,复出军攻魏。十二月,诸葛亮引兵出散关,围陈仓。因为曹魏方面已经有所准备,“使将军郝昭、王生守陈仓,治其城”(见《曹真传》)。郝昭据城坚守,诸葛亮围城20余日,粮尽而还。魏将王双率骑追赶,被亮设伏所杀。
第三次北伐。建兴七年(229年)春,诸葛亮遣陈式攻武都、阴平,魏雍州刺史郭淮率众欲击式。诸葛亮自出至建威,郭淮退还,遂克定二郡。冬,亮徙府营於南山下原上,筑汉、乐二城。
第四次北伐。建兴八年(230年)七月,魏使司马懿由西城,张郃由子午,曹真由斜谷,数道并进,会攻汉中。会天大雨三十余日,阻碍了魏军的进攻。蜀军以逸待劳,诸葛亮一方面积极组织防御力量,调李严率军2万增援汉中,自己亲率大军屯成固、赤坂迎敌。另一方面积极筹画反攻力量。他令魏延、吴壹西入羌中南安界,大破魏后将军费瑶、雍州刺吏郭淮于阳溪。
第五次北伐,建兴九年(231年)二月,
诸葛亮率军再次进围祁山,以新造之木牛运粮,令李严总督后勤粮草。此时,魏大司马曹真有疾,魏明帝令司马懿代真屯长安,督雍凉二州诸军事,统张合、戴陵、费瑶、郭淮,兵发祁山。诸葛亮率军于上圭迎击司马懿,初战诸葛亮击败魏将郭淮、费瑶,并乘胜大收上圭小麦以做军粮。在上圭东与司马懿想遇,懿敛兵依险,亮不得战,引军还。司马懿引军随亮,至西城,始终不与诸葛亮交战。魏将贾栩、魏平数请战,懿不允。诸将因曰“公畏蜀如虎,奈天下笑”(见《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五月司马懿使张合攻蜀将王平于祁山南屯,自己率主力进攻诸葛亮。诸葛亮令魏延。吴班、高翔迎战,大破魏军,“获甲首三千级、玄铠五千领,角弩三千一百张”。懿回营固守。祁山南屯方面,蜀将王平守备得法,张合进攻不克,亦回军。六月,蜀军因运粮不继退军,司马懿强使张合追击蜀军,张合不得已,遂进。追至木门中蜀军伏击,张合中箭而亡。
第六次北伐,诸葛亮鉴于每次北伐,皆因粮尽退军,故于建兴九年(231年)后,就劝兵讲武,作木牛、流马,运米集斜谷口,治斜谷邸阁;息兵三年,以做战时所用。建兴十二年(234年)二月,诸葛亮调动所能征发的军队,出斜谷,遣使约东吴孙权同时出兵,共伐曹魏。蜀军到达眉县后,屯于渭水之南。司马懿亦引军渡渭,背水为垒以拒亮。司马懿仍沿用坚守不出,待蜀军粮尽而退的办法,而诸葛亮也“分兵屯田,为久驻之基”。两军相拒百余日,诸葛亮数次挑战,懿始终不出。亮送巾帼妇人之服至懿处,懿故意上表请战,以搪塞诸将。蜀军与魏军相持半年有余,于当年八月,诸葛亮积劳成疾,病逝于军中,享年五十四岁。司马懿得知此消息,率军追赶。蜀将姜维令杨仪反旗鸣鼓,做反击状,懿不敢逼。蜀军得以结阵而去,入斜谷后发丧。百姓为之谚曰:“诸葛能退生仲达。”懿因此自嘲道:“吾能科生,不便料也。”(见《诸葛亮传》注引《汉晋春秋》)。及蜀军退,懿巡视蜀军营垒处,叹道“天下奇才也!”(见《诸葛亮传》)
诸葛亮的第一次北伐,诸葛亮先扬声由斜谷道攻取眉县,使赵云、邓芝率一枝兵马为疑军,据箕谷吸引魏军主力曹真部。而自己则自率大军攻祁山。由于事出突然,加之蜀军“戎阵整齐,赏罚肃而号令明”,天水、安定、南安三郡皆叛魏应亮。当时的形势是:陇右五郡,三郡叛归蜀军,只有陇西郡和广魏二郡不服。只要能切断关陇通道,把这种优势保持一个月左右,就会占领全部陇右地区。(参照《三国志·魏书·张既传》裴注引《魏略》记载:“卿能断陇,使东兵不上,一月之中,则陇西吏人不攻自服;卿若不能,虚自疲弊耳。”)。由此可见,取得陇右的关键就在于切断关陇通道,而切断陇道的关键之关键就在于一定要守住由关中入陇的咽喉要地,街亭!诸葛亮令“才器过人,好为军计”的马谡率蜀军先锋部队镇守街亭,其用意就在于拒魏军关东援军于陇外,配合蜀军主力攻占陇右。也就是说在具体战术布置方面,诸葛亮做得面面俱到,实无可挑剔。街亭战败,完全是由于马谡“违亮节度,舍水上山,举动失宜”,且又刚愎自用,参军王平“连规谏谡,谡不能用”所故。诸葛亮所负有的,只是用人不明的责任,实与其具体战术用兵策略无任何关系。以此而言孔明用兵不高,何其妄也?!
再来看诸葛亮当时的情况。《诸葛亮传》注引《袁子》道:“蜀兵轻脱,良将少,亮始出,未知中国强弱,是以疑而尝之;且大会不求近功。所以不地也。”袁子讲得极为有理。蜀军兵微将寡是任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诸葛亮一出祁山,这是他平生第一次对曹魏的大举用兵。彝陵战败后,诸葛亮苦心经营了五、六年,才有如今的这十万北伐大军。再反观曹操攻打董卓第一战时,由于不明敌军底细而遭伏战败来看,诸葛亮在未知中原虚实的情况之下,采取的慎重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此其一也。其二是所谓“强弩之末,势不能穿鲁缟者也”。强行军的结果,势必造成部队战斗力的严重削弱。《孙子兵法·谋攻篇》里讲到“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而陇西郡和广魏郡早已被魏军所占据,魏军坐拥坚城固池,且又以逸待劳。用战斗力遭受削弱的部队去直接攻城,这本身就不是智者所为。其三,当时的魏军并不同于刘备所率之军民相杂,战斗力不强的部队。
诸葛亮第二次的北伐,面对的是遭魏国修整一新的坚城陈仓,“为人雄壮,数有战功,为杂号将军”的宿将郝昭(见《明帝纪》注引《魏略》)和早有准备的魏军,因此无功而退。但郝昭所以全城却敌者,正如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所注的那样,“其才非成于攻者也,客主之势异耳。”而魏将王双却以为蜀军软弱可欺,想捡个“皮夹子”,便率军追赶。王双放弃坚城,而与蜀军打野战,这哪里是诸葛亮的对手?诸葛亮设伏,轻而易举将王双除去。
在诸葛亮以后的几次北伐中,又相继取得了不少局部胜利。这些又直接能反映出诸葛亮的用兵方略。我们来看看在北伐过程中魏蜀两国所遭受的损失。从损兵损将来看,蜀军除了第一次蜀军先锋马谡部伤亡较大(但蜀军主力却未有所损失),第二次攻陈仓时部队有些许损失外,其他的多次战役,基本上都是能胜则胜,不能胜则全师而退,人马的损失是不大的。而魏军除了在街亭之战中,大破蜀军先锋部队马谡外,其他几次都没有什么大的斩获。相反在余后的几次战斗中,连遭重创,先被蜀将魏延、吴壹西入羌中南安界,大破其后将军费瑶、雍州刺吏郭淮于阳溪。后又被蜀军击败,蜀军“获甲首三千级”。蜀军在整个北伐过程中,由于遭受作战失利所导致损失的只有马谡一人,况且即使这个马谡也是被诸葛亮为明军法所斩的。而魏军的大将王双和“以巧变为称”的张合,却是被蜀军直接击毙的。再从丧失城池与人口来看。蜀国方面未有城池和居民遭魏军所掳。而魏国方面则丢失了武都和阴平两郡,被诸葛亮“拔西县千余家回汉中”。而武都,阴平对于蜀军的占据关陇和从侧面保护蜀国不受魏军侵害,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作用。(后蜀国灭亡,就是被魏将邓艾于阴平处偷袭成功)。从损失的战略物资来看,蜀军曾乘胜大收魏国上圭郡外的小麦以做军粮,“获玄铠五千领,角弩三千一百张”,而且还利用在魏国土地生产出的粮食以供军用,“是以分兵屯,久驻之基。
耕者杂于渭滨居民之间”(见《诸葛亮传》)。也就是说,如果单从作战所受到的损失来看,魏军所遭受的损失要远大于蜀军所受到的损失。诸葛亮处在兵少将寡和运粮困难的不利条件下,面对强大的魏军和由司马懿、张合、郭淮、曹真等魏之名将及所构铸的坚固防线面前,仍屡次对魏采取主动性的进攻,并能给魏军予重创,极大程度地消耗了魏军实力,实属不易。还使“据天下十倍之地,仗兼并之众,据牢城,拥精锐”和富有军事韬略的司马懿任其自来自去,甚至受到“巾帼妇人之服”的羞辱,还被时人讥之为“畏蜀如畏虎”和“诸葛能走生仲达”。而司马懿曾说过“军事大要有五:能战当战,不能战当守,不能守当走”(见《资治通鉴》卷74景初二年)况司马懿并非不想消灭蜀军,且他曾两次令魏军追赶南撤的蜀军,但都无功而还,反而赔上大将张合的一条姓命。若以此观之,说诸葛亮用兵平庸,实难令人信服。
诸葛亮的北伐虽未最终成功,但也不能算是失败。因为失败和未能成功还是有区分的。诸葛亮在北伐中,做到了“夫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可胜。”。而且战争本身就是“胜可知而不可为”的(《孙子兵法。军形篇》)。从南征算起,到诸葛亮星落五丈原结束,诸葛亮一共才打了近十年的仗。在这十年时间里,诸葛亮虽说战功不著,但终无大败。反观曹操,曹操在其最初用兵的十年时间里,虽说胜仗打了许多,但败仗也打了不少。而且有些败得还相当的惨,好几次差点把命都给丢了。而诸葛亮在第一、第二次北伐中受到挫折后,并未一獗不振,相反吸取了作战失败后的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几次战斗中,始终未给魏军以可趁之机。再看曹操,他倒是在一征张绣时,对其部下信誓旦旦地说到“吾知所以败。诸卿观之,自今以后不复败矣。”(见《武帝纪》)。可结果呢?曹操在二征张绣时还不是照样败在了同一个人的手上了吗?不等于狠狠地“打”了自己一记耳光吗?有句话说得好,一个人在一个地方犯一次错误并不算什么,但如果同一个人在同一个地方再犯同一种错误,那他就有点问题了。诸葛亮即使再能用兵,只给他短短的十年时间怎么能完成北伐事业?要知道曹操在官渡之战后消灭十万袁绍军,且袁谭、袁尚又兄弟不和,但曹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都用了八年时间来统一河北。况且诸葛亮所面对的对手,无论是从何种角度而言,要战胜其的难度都要比曹操平定河北来得高得多。诸葛亮在各方面都不利于已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存了自己,又伺机给予对手以重创,胜负相当且从某各意义上讲胜还占得上风,仅从这点来看诸葛亮已尽了人为的最大努力了。而身为大军事家的曹操,他在诸葛亮尚未辅佐刘备之时,已经称霸中原,而当时的刘备尚无寸土之地。后及诸葛亮出山,曹操不仅未能消灭劲敌刘备,成就统一功业,反而令其一步一步取荆夺益,建立蜀汉基业与自己分庭抗礼,鼎足三立。若以此观之,曹操之军事能力未必便能高于孔明,且军事成败离不开政治、经济、外交及个人综合素质等因素影响。单方面以诸葛亮北伐未能成功来推断孔明拙于用兵,实非定论也!
最后再对于诸葛亮的军事才能进行若干补充。
第一,诸葛亮所指挥训练的部队军纪严明,训练有素,战斗力强。
诸葛亮传》里记载道:“亮身率诸军攻祁山,戎阵整齐,赏罚肃而号令明。”又道:“是以分兵屯,久驻之基。耕者杂于渭滨居民之间,而百姓安堵,军无私焉。”在《诸葛亮传》注引《袁子》中又说到“其兵出入如宾,行不寇,刍荛者不猎,如在国中。其用兵也,止如山,进退如风,兵出之日,天下震动,而人心不忧。……亮之行军,安静而坚重;安静而易动,坚重则可以进退。亮法令明,赏罚信,士卒用命,赴险而不顾。”这些都讲到诸葛亮的军队纪律很好,不随意和搔挠百姓的生活起居,不像曹操及其手下诸将常有屠城滥杀之举。因为诸葛亮在治军过程中,讲究注重“教化”。他说:“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不教而战,是谓弃之。”(见《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教令》)诸葛亮治军,其军法军纪甚严。诸葛亮认为对于像“轻军”、“慢军”、“盗军”、“欺军”、“背军”、“误军”、“乱军”这七种严重削弱军队战斗力的表现,必须处于斩刑。(见《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斩断》)。在严明军纪的同时,诸葛亮又强调赏罚必须分明,他认为“赏罚之政,谓赏善罚恶也。赏以兴功,罚以禁奸。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主张“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见《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赏罚》)正因为诸葛亮重教化,严军纪、明赏罚,才能建立起一枝号令统一、纪律严明、勇于战斗的作战部队,使得10万蜀军在魏境中始终来去有序、进退自如,“而仲达以劲骑三十万仅能自守,来不敢敌,去不敢追”。
第二,诸葛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古代杰出军事思想家。
诸葛亮出生于山东琅邪阳都。在这片齐鲁大地上,先后涌现过姜太公、司马穰苴、孙武、孙膑等杰出军事家。诸葛亮自比于管仲、乐毅,从小就对兵家思想有过极为深刻细致的研究。在诸葛亮的军事理论思想中,不仅继承了前秦兵家的优秀理论,还有不少触及并超越了前人所没有注意到的可贵之处。最典型的要数诸葛亮对于士兵在战争国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诸葛亮认为“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以败;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以胜。”(见《诸葛亮集》卷2《兵要》)这里的“有制之兵”即是指政治素质高、战斗力强的士兵。这样,即使是将领的指挥才能稍差一点,也不一定会打败仗。相反如果部队政治素质差、战斗力不强,作战将领纵然优秀,也不一定会打胜仗。他还主张“兴战必用众心”(见《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喜怒》)和“察众人之心,扬士卒之能”(见《诸葛亮集》卷3《便宜十六策。治军》)。在这里我特别把它和《孙子兵法》做个比较。《孙子兵法。九地篇》中讲到“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无知”,使士卒“若驱群羊,驱而往,驱而来”。《孙子兵法》是想蒙弊士兵的耳目,使他们对军事形势毫无所知,像羊群一样,只供将领驱使,而不发挥士兵的主观能动性。两者相比较,诸葛亮高度重视士兵在实际战争中所直到的作用,这不仅非常符合当时蜀国地处边陲,良才稀少的具体国情,又较前秦兵家在对待士兵的作用问题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完美的升华。从这点来看,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要大力提高部队整体作战政治素质,实有异取同工之妙。
第三,诸葛亮注重装备、讲求阵法。
在冷兵器时代,小国寡民往往不是万乘大国的对手,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兵力的寡不敌众。管仲曾说过:“攻坚则瑕者坚,攻瑕则坚者瑕。”蜀、魏相抗,蜀弱魏强。所以要想以弱蜀敌强魏,就必须在双方对抗中始终做到扬长避短。蜀军在军队绝对数量上,显然是无法起过魏国的,唯一可取的,就是加强部队的整体战斗力。除了前面所讲到的,诸葛亮在训练军队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外,诸葛亮还通过改善部队的武器装备,以达到使蜀军转弱为强的目的。在三国时期的所有作战指挥官中,没有哪位比诸葛亮在这个问题上,花费了那么大的心血,付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取得那么大的成效。陈寿称其“长于巧思。”,又“工械技巧,物究其极”。由诸葛亮改善过的蜀军兵器有弩、刀、斧、匕首、钢铠、铁蒺藜等。这其中给大家留下印象最深的就是连弩了。史称其为“谓之元戎,以铁为矢,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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